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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终审裁定资产评估机构监管各履其责

作者:陈以勇 发布于:2020-07-22 10:00: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在安徽宣城开办企业的王某某向北京市财政局投诉北京某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报告造成其增值税抵扣税款被恶意扣除,要求北京市财政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北京市财政局告知其本机关承担的是非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监督检查职责,不具有对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建议其向有权单位反映……自2019年6月以来,围绕省级财政部门对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该不该监管、能不能查处,王某某与北京市财政局多次对簿公堂,近日终于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后的裁定:驳回王某某的上诉,维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这起由王某某提起申诉的行政案件,经历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的审理过程,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某依据《变更备案公告》,认为北京市财政局能够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的资产评估师进行变更备案,就应具有对资产评估机构的部分监管职责,因而负有对北京某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违法扣税行为的查处职责;北京市财政局在答辩意见中主要提出,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系受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自主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的是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备案管理职责并非监督检查职责,此外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为监管局)承担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监督检查,各省级财政部门承担非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监督检查,而王某某要求北京市财政局查处的北京某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系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故以本机关不具有王某某要求查处事项的法定职责而作出的《告知函》并无不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的申请及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裁定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北京市财政局承担的是非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王某某要求查处的北京某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系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市财政局以其不具有王某某要求查处事项的法定职责而作出的《告知函》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亦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北京市财政局法制处负责人在接获法院终审裁定后表示:“财政部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有着严格的分工、范围和边界,此次由北京市三中院作出的终审裁定,对于外界容易误解误判的涉及证券评估资格和非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职责问题,具有从法律上定分止争、一锤定音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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