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采购政策引导优势 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河南省周口市财政局了解到,该局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七项、二十五条具体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
周口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出台《通知》旨在通过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助力周口市打赢脱贫攻坚战,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周口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推广意向公开 方便供应商
据介绍,《通知》明确,通过加快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鼓励推广采购意向公开、优化政府采购审核流程等措施支持企业发展,并明确了相关工作完成时限。例如要求:凡当年追加的采购项目,在接到资金下达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采购方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及时进入政府采购流程。压缩政府采购相应环节时间,原则上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时间控制在1个工作日以内,评标结果确定控制在2个工作日以内;2020年市本级采购人开展公开采购意向试点,2021年实现各级采购人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在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方面,《通知》要求,全市各级预算单位按照积极稳妥、经济适用原则合理确定年度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预留比例,有食堂的预算单位都应当明确预留比例;鼓励全市各级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的前提下,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含城镇失业人员,下同)服务类公司提供的社会化服务;等等。
鼓励免收履约保证金 降低交易成本
据了解,为降低供应商政府采购交易成本,《通知》推出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严禁转嫁费用、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加快推进网上商城采购、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简化资格证明材料、运用信息技术降低企业参与成本等多项具体措施。
例如,《通知》明确,在全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以及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都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外,采购人应当按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严禁向企业变相转嫁评审专家费用。
同时,《通知》还明确,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鼓励通过保函的形式收取。对小微企业的履约保证金降低为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结合国家关于中小企业社保、税收减免等政策,相应调整采购文件中对投标(响应)供应商社保、税收缴交方面的证明材料要求。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税款的企业,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等等。
预留采购份额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重点明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部门预算单位要向中小企 业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通知》还提出,加强政策实施的电子化引导,通过特色场馆、加挂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等方式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的推荐,引导采购人优先采购;加快提升电商本地化服务,公开征集更多本地电商参与公平竞争,提高电商网上商城采购规模;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资金预付 缓解应商资金困难
《通知》还要求建立采购资金预付制度。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在保证履约与采购质量的前提下,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可适当提高预付比例。
《通知》还要求,全面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缓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通知》还明确了采购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的时限。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提高合同签订效率。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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