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应于7月24日前印发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0-07-07 15:02: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进一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鲁财购〔2018〕6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等相关规定要求,山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做好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0〕25号,以下简称《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做好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省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以下简称编制部门),应当编制部门目录。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边界,将应当由政府举办且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部门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牡蛎应当充分体现各部门职能。
关于编制内容,《通知》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各部门职责范围内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列入本部门目录。各部门通用的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由省财政厅统一编制通用类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通知》还明确了可以纳入部门目录的服务事项以及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事项。其中,可以纳入部门目录的服务事项共分三类,分别为:财政预算已经安排资金的项目;法律法规或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公共服务重点支出领域或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本地区,本部门急需且同级财政具有相应保障能力的公共服务项目。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事项则包括六类,分别为: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
《通知》还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目录格式及编码规则作出了详细规定。部门目录格式及编码规则应当对照《指导目录》格式编制。部门目录分为三级,一级、二级目录名称和编码与《指导目录》保持一致,三级目录由各编制部门结合部门(行业)特点以及具体支出项目特点,对本部门所需服务项目的细化和归纳。三级目录编码按照“单位代码+《指导目录编码》”的格式编制,由各编制部门依据属性相近原则,对照《指导目录》三级目录的范围界定,选择相应的《指导目录》编码,如无对应,选择“其他XXX服务”编码,为增强部门目录的操作性,各编制部门应对三级目录加以说明。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编制流程及要求:一是对各部门通用的购买服务项目,省财政厅将统一编制通用类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各编制部门无需重复编制。
二是各编制部门应当充分结合单位职能及工作需要,分别提出本部门的目录建议,并于7月17日前在“中国山东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即可印发本单位部门目录。部门目录印发时,需在文中明确“本部门目录已于XX年XX日在‘中国山东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现予印发”。
三是各部门目录应当于2020年7月24日前印发,并在“中国山东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和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同时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
四是根据财政一体化系统建设进度,各部门适时将本单位部门目录上传至财政一体化系统,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编制依据。
五是财政部已将各部门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辑及执行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请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全面分析、认真核实、科学编制,确保服务类项目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以下为《通知》全文及《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省级部门单位及其代码》和《山东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通用类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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