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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告知质疑人投诉权利 财政部处理来了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20-07-03 16:17: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7月3日,财政部发布的四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六十八号至第一千零七十一号)中,除了第一千零七十一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被认定为“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均缺乏事实依据”外,其他三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都反映出了采购活动存在问题,需要引起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重视。第一千零六十八号和第一千零六十九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反映的问题其实是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的。
 
  第一千零六十八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举报人反映的“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尽告知义务,且在招标文件中载入误导性信息,导致其贻误了投诉时效”问题成立,因此,财政部责令代理机构就未在质疑答复中告知投诉权利的问题进行整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已经明确要求,质疑答复应当包括“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一句话的事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后要注意记得提醒。
 
  第一千零六十九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投诉人投诉的“评标过程未采取通讯管理措施,评标结果受外界干扰,有失公正”,被认定为“部分成立”。财政部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组织评标活动的问题限期改正。此项投诉中,投诉人反映的“评标过程未采取通讯管理措施”问题,也不是很难解决的问题。据了解,目前对于评标现场的通讯管理,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通过屏蔽信号的方式来实现的;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通过统一保管评标委员会成员手机来避免专家与外界沟通。向评标委员会讲清楚评标纪律,收走所有专家的手机统一保管,一般专家都能理解,因此,相关人员在组织评标时切忌羞于开口。
 
  第一千零七十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投诉人的投诉内容为:招标文件相关参数指标设置不合理,指向海尔品牌。8个投诉事项中,有7个事项被认定为成立。财政部的投诉处理决定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因为指定品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引发的质疑投诉已经不少。为了避免该问题,对于吃不准的需求参数,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定稿前,通过组织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第一时间剔除倾向性、排他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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