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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专项整治政采11项问题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20-07-02 15:57: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11日,四川省财政厅将对自2020年1月1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施行以来,实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十一项问题进行整治。《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四川省财政厅了解到,该厅7月1日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对以下十一项进行整治:
 
  一是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规定应当清理的情形;
 
  二是各级、各部门内部或外部发文设置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内容;
 
  三是财政部门超出法定权限,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本地区、指定平台系统等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备案,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进入本地区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是将政府采购项目以相关会议决议等方式委托非政府采购主体作为采购单位,从而规避政府采购;
 
  五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机构收取服务费或者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代理机构任职、兼职、担任顾问等;
 
  六是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与采购项目需求不适应,评审因素脱离采购项目需求,未与采购项目需求对应,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评分标准设置未细化、量化;
 
  七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严格落实关于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的相关要求,违规收取保证金,不按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
 
  八是提供采购文件时,违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违反规定、原则收取采购文件费用,强制要求供应商到现场获取采购文件,增加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九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未严格执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未按要求执行中小企业价格扣除;
 
  十是在履约验收合格以后,采购人未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购资金;
 
  十一是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通知》明确,各市(州)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牵头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问题和做法,从严整治损害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财政厅将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作为反面教材和负面清单,让采购当事人对照整改、引以为戒。
 
  《通知》要求各市(州)财政部门、省级各单位要明确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对未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严肃处理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时搞变通,钻政策制度的空子,间接不执行政策制度,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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