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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名专家违规评标被暂停评标资格

作者:曹重 发布于:2020-06-29 09:45: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河南省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发布《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高承恩等36名评标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理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提出,在该局2019年度开展的招标投标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中,发现36名评标专家存在违规评标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评标资格6-18个月不等。
 
  《通报》提出,高某恩、许某青、卫某民、李某斌4名评标专家,在某项目初步评审阶段,以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为由,否决了6家投标人的投标。经查,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除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个别行字数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尽一致外,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等内容均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评标专家王某超、卫某、于某泉、孙某华、马某花5名专家,在某项目初步评审阶段,以工程量清单未双面打印、无连续页码为由,否决了2家投标人的投标。经查,招标文件仅是“鼓励双面打印”,对“连续页码”未明确规定。
 
  评标专家王某霞、刘某俊、边某伟、许某苗4名专家,在某项目初步评审阶段,以“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第2.3条规定编制投标文件”为由,否决了8家投标人的投标。经查,该工程招标文件第五章第2.3条未被列入否决投标(废标)条件。
 
  评标专家侯某武、孙某芳、张某梅、赵某然、张某新5名评标专家,在某项目初步评审阶段,以某投标人工程量清单玻璃雨棚暂估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为由否决了该投标人的投标。经查,该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玻璃雨棚暂估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评标专家刘某青、杨某康、刘某、朱某、刘某珠5名专家,在某项目初步评审阶段,以投标函附录中说明没按照招标文件5.2.2(2)要求填写为由,否决了部分投标人的投标。经查,该工程招标文件投标函附录中为“需要说明的问题”,且5.2.2(2)未被列入否决投标(废标)条件。
 
  评标专家索某善、靳某兰、任某全、曾某雪4名专家,在某项目评标阶段,两个中标候选人使用同一项目业绩,涉嫌违法投标(已另案处理),没有及时发现并报告。
 
  评标专家张某侠、王某川、张某、郝某利、朱某利5名专家组成的工程评标委员会,在某项目评标阶段,某中标候选人在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工期要求均显示为30日历天,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部分,编制为“本工程施工工期计划为40日历天”,不符合招标文件30日历天工期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规定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澄清。
 
  评标专家王某、李某峰、李某、王某云4名专家,在某项目评标过程中,以“已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为由,否决13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查,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除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个别行字数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尽一致外,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等内容均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通报》提出,以上项目评标专家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中,评标专家索某善、靳某兰、任某全、曾某雪4名专家在投标人违法投标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并报告,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否决其投标。
 
  《通报》明确,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结合违规情况,经研究决定:给予高某恩、许某青、卫某民、李某斌、王某超、卫某、于某泉、孙某华、马某花、王某霞、刘某俊、边某伟、许某苗、刘某青、杨某康、刘某、朱某、刘某珠、王某、李某峰、李某、王某云等22名评标专家通报批评,并暂停其评标资格18个月。
 
  给予索某善、靳某兰、任某全、曾某雪、侯某武、孙某芳、张某梅、赵某然、张某新等9名评标专家通报批评,并暂停其评标资格1年。
 
  给予张某侠、王某川、张某、郝某利、朱某利等5名评标专家通报批评,并暂停其评标资格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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