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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确采购意向公开主体和渠道

作者: 发布于:2020-06-09 14:01:17 来源:上海政府采购网
    4月3日,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上海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范围、采购意向公开主体和渠道以及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等内容。
 
    《通知》提到,对2020年7月1日前实施的采购项目,上海市仍按《关于推行本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沪财采〔2020〕2号)规定的试点范围和要求进行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对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所有市本级预算单位均应按照通知要求制作相应采购意向,由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汇总后公开本部门、本系统所有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原则上,本市市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公开采购意向。

    全文如下: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深化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同时,对推进本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范围
 
    1.对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所有市本级预算单位均应按照通知要求制作相应采购意向,由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汇总后公开本部门、本系统所有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
 
    2.对2020年7月1日前实施的采购项目,本市仍按《关于推行本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沪财采〔2020〕2号)规定的试点范围和要求进行采购意向公开试点。
 
    3.原则上,本市市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公开采购意向。
 
    二、采购意向公开主体和渠道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并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审核、汇总后,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开本部门、本系统所有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设有门户网站的,应在其门户网站同步公开采购意向。
 
    三、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四、进一步强化责任主体意识
 
    各级预算单位应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妥善安排项目实施时间,按时履行采购意向公开责任。如遇采购意向发生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调整并更新采购意向。各级预算主管部门应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本部门、本系统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工作。
 
    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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