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号令如何落实 江苏重目录和绩效评价
作者:万玉涛 张建芳 发布于:2020-06-09 14:18: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财政支出方式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刘家龙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为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令),江苏省财政厅今年5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从提高思想认识、规范有序开展和加强组织实施三方面,对全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界定范围是难点须加强研究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102号令,准确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的具体要求;同时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
根据《通知》,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要求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发文确定该部门指导性目录。部门指导性目录的编制、调整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要进行专家论证。
《通知》要求,江苏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定期更新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及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刘家龙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对购买服务的要求也更加多样化且更高,需要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越来越多,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的边界也越来越模糊,从而导致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更加难以界定清楚。因此,对于财政部门来说,须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前加强研究,避免将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
目录做指导清单划边界
“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过程中,不少地方都出现政府购买服务泛化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将不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将本该由政府履职的事项以购买服务方式推给社会、将由政府履职具有更好效果的事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等,这些做法不仅影响了法治政府、诚信政府的建设,更违背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良好初衷。”刘家龙介绍。
因此,刘家龙认为,102号令提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实行“负面清单”和指导性目录管理,可以较好避免上述问题。“指导性目录从正面明确了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范围,负面清单明确不得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六类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促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有利于各地各部门更好更规范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刘家龙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绩效评价扩范围评价结果四项应用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一项改革方案,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江苏省财政厅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2018年在省本级和南京市、苏州市、徐州市分别选择1个项目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2019年按照省本级和设区市不少于2个项目、县(市)不少于1个项目,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纳入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明确相关主体责任,择优确定评价机构,建立健全指标体系,规范开展评价工作,重视评价结果应用,并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
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有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江苏省财政厅还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基本指标和可选指标的体系框架,一级指标包括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二级指标包括资金落实、业务管理、财务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益,三级指标又做了更具体的细化。指标体系的设计遵循五个原则:一是目标导向原则;二是共性和个性相结合原则;三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性指标占指标体系数量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四是稳定性与前瞻性相结合;五是兼顾绩效性与合规性,但绩效性指标占比一般不低于50%。
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基础上,为进一步扎实做好此项工作,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在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相关要求确定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并将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包括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绩效评价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购买主体负责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其中,对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且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预算金额省级在500万元以上的,市级在300万元以上的,县级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同时,要求购买主体及各级财政部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资金支付以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刘家龙介绍,《通知》扩大了绩效评价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绩效评价结果怎么应用,旨在促进政府购买服务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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