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采购意向公开初见成效 已公开采购意向1465条
据了解,“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在去年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中已提出明确要求。今年3月,财政部又专门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那么,浙江省是从什么时候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呢?
“我省从今年年初就开始谋划这项工作,在2月份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就提出‘对因疫情防控无法立即启动的采购项目,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单位门户网站预先公开采购意向’。之前是试发布,正式公开是从5月1日开始的。”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据介绍,10号文发布后,浙江省财政厅及时进行了转发,并结合该省实际提出了补充意见。浙江省财政厅明确,从2020年5月1日起,在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和杭州市、义乌市、温岭市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上述试点单位和地区对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省级预算单位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对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对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推进采购意向公开。
浙江省财政厅还明确了公开的主体、渠道和内容等。各预算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采购意向,公开渠道为“浙江政府采购网”。按法定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通过电子卖场实施且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意向,但通过网上服务市场实施的定点采购除外。各市县可以适当扩大,但不得缩小公开范围。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可不纳入采购意向公开范畴。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单位为元)、预计采购时间等要素。
针对公开的时间,浙江省财政厅规定,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各预算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但是,无法满足采购意向公开时间要求的项目,应当单独提前公开。此后采购意向如发生变动应及时更新。对年中新增的采购项目以及实行临时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制度需办理临时确认书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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