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违法何为“情节严重”?广东有细化
“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或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私自离岗,影响评标委员会工作整体进展;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单位,影响评标工作;违反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期印发的《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出现上述这些情形将被责令改正,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记录违规情形,报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03年通过,2013年修改;下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如何理解?《办法》明确,广东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八种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禁止其6个月至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一是连续两年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被责令改正两次以上;二是故意隐瞒个人情况,违反回避要求,导致评标无效;三是不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是私下接触投标人;五是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是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是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是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导致评标评审结果不合理。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又该如何理解呢?《办法》规定,广东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四种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一是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二是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三是向他人透露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实质性消息;四是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
《办法》还明确,广东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四种情形之一的,视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停止担任评标评审专家,移出省专家库。一是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评审专家资格;二是连续2年考核评价、继续教育不合格;三是恶意索取不合理评标评审酬劳,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额外酬劳;四是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专家。
“《办法》中的上述内容分别是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15条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以及第十二条的‘不能胜任’条文的进一步细化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我们省也出台了办法,但是没有广东违规处理详细具体。”某省评标专家看到广东《办法》后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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