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家书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布
作者:整理/李璞 发布于:2020-05-20 14:30: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获悉,为适应农家书屋工作新要求,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江苏省财政厅会同江苏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对《江苏省省级农家书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4号)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农家书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的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农家书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实物扶持为主、资金扶持为辅,社会效益优先,统筹兼顾,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要求及时足额下达专项资金;配合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收回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在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面,《办法》规定实物扶持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将采购的纸质出版物和数字设备、数字资源、数字阅读平台等直接配送、安装到相关农家书屋。资金扶持采用因素分配法直接下达到设区市、县(市)财政。
《办法》还强调了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江苏省农家书屋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苏新出发〔2018〕17号)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办法原文如下: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农家书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保障公民特别是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推动农家书屋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和《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关于印发〈农家书屋深化改革创新提升服务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农家书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实物扶持为主、资金扶持为辅,社会效益优先,统筹兼顾,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政和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有效使用。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
(三)对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和资金拨付工作。配合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五)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负责专项资金因素分配测算,做好基础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并确保因素分配的科学合理和公平。
(三)负责做好省级纸质出版物、数字设备、数字资源、数字阅读平台(含线下数字阅读推广活动,下同)等物资的集中采购工作,监督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做好相关物资的供应、配送、安装等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做好专项资金(含实物资产)的下达,负责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五)督促指导设区市、县(市)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活动,开展项目监管。
(六)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要求及时足额下达专项资金;配合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收回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二)配合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做好绩效考评等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设区市、县(市)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农家书屋已经建成的数量和质量、农家书屋年度各项活动拟开展等情况,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
农家书屋常年无专人管理或不开放的;常年没有或者很少有群众借阅出版物或使用数字阅读平台的;管理不到位,存在新书不上架、出版物遗失、数字阅读设施损坏等现象的农家书屋不纳入专项资金申报范围。
(二)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按要求向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汇报项目进展、资金使用以及年度项目绩效完成情况。
(三)建立完善农家书屋管理员培训、主题性常态化阅读活动开展、数字阅读平台推广以及群众阅读需求反馈等机制,配合供应商以及农家书屋做好纸质出版物、数字设备、数字资源、数字阅读平台的接收、分发、安装、上架等工作。
(四)负责收回同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纸质出版物更新、农家书屋数字化建设(含数字阅读平台建设)、主题性常态化阅读活动开展、星级农家书屋评比奖励等。
第十条 扶持方式采取实物扶持和资金扶持相结合的办法。
实物扶持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将采购的纸质出版物和数字设备、数字资源、数字阅读平台等直接配送、安装到相关农家书屋。资金扶持采用因素分配法直接下达到设区市、县(市)财政。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一条 根据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相关规定,设区市、县(市)政府承担农家书屋提供免费借阅服务的主要支出责任。
为体现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倾斜的政策,纸质出版物仅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中明确的第三档至第六档地区(简称经济薄弱地区)的农家书屋配送。其余经费(含数字化建设方面实物)通过因素分配法在全省范围内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 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各地已经建成的农家书屋数量、主题性常态化阅读活动拟开展情况、农家书屋整体运行管理情况等。具体因素分配方法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另行明确。
第十三条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情况,按照每2-3年为所有经济薄弱地区符合补助条件的农家书屋完成补充纸质出版物、每年开展主题性常态化阅读活动、以及适时为全省范围农家书屋更新数字设备和数字资源的原则,通过因素分配法,确定年度采购规模、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结合各地农家书屋实际建成及整体运行管理情况,按照社会效益优先、资金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于每年的3月20日前向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提出需要扶持的农家书屋名录和项目申请。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江苏省农家书屋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苏新出发〔2018〕17号)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绩效考评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地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设区市、县(市)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向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上报上年度农家书屋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根据各地上报的年度专项资金自评价报告,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会同省财政厅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下拨专项资金、取消下一年度资金补助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使用范围列支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省级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农家书屋)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时间为2020-2024年。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评估,并结合评估结果,对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省级农家书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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