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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整理/李璞 发布于:2020-05-20 13:56: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获悉,为规范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质勘查、基础测绘、海洋执法监管和海洋科技创新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地质勘查。省级组织实施的项目全额补助,其中,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按照中方出资额的50%予以补助;市县组织实施的项目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情况给予定额补助,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其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开发项目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基础测绘、海洋执法监管、海洋科技创新均为全额补助。
 
  《办法》在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面提到,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入库项目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江苏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会同省自然资源厅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为2020—2024年。实施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全省自然资源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 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3号)、省财政厅 原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的《江苏省省级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65号)、原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的《江苏省省级海洋科技创新专项管理办法》(苏海科﹝2018﹞5号)同时废止。
 
  《办法》原文如下
 
  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14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质勘查、基础测绘、海洋执法监管和海洋科技创新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体现公益、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职责:安排年度预算;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自然资源厅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二)省自然资源厅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和项目库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配合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监督项目实施;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第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由各市县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的职责分工,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根据申报指南做好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地质勘查。主要用于支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利用等。
 
  (二)基础测绘。主要用于支持省级公益性测绘项目,包括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及资料的更新与维护、测绘公共服务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等。
 
  (三)海洋执法监管。主要用于支持省级海洋执法船舶维护、执法装备更新和执法基地维护等。
 
  (四)海洋科技创新。主要用于支持海域海岛资源可持续利用、海洋生态治理与修复、海洋防灾减灾以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
 
  (五)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列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建立项目库,并对项目库进行滚动管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上一年度入库。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地质勘查。省级组织实施的项目全额补助,其中,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按照中方出资额的50%予以补助;市县组织实施的项目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情况给予定额补助,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其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开发项目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二)基础测绘。全额补助。
 
  (三)海洋执法监管。全额补助。
 
  (四)海洋科技创新。全额补助。
 
  第四章 分配和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的60日内,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入库项目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会同省自然资源厅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一经发现,涉及的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收回。
 
  第十五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中途撤销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对项目进行清算,清算后将剩余专项资金按原渠道缴回。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
 
  第十六条 根据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做好绩效目标编制和完工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实现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管。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虚报、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为2020~2024年。实施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全省自然资源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 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3号)、省财政厅 原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的《江苏省省级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65号)、原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的《江苏省省级海洋科技创新专项管理办法》(苏海科﹝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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