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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采信息公告提醒应高度关注评审标准分值设置

作者: 发布于:2020-05-14 13:56: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5月11日发布第一千零四十三号至第一千零四十六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第一千零四十三号、第一千零四十四号和第一千零四十五号都涉及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也明确,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何为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解释,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如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规定,国际知名品牌5-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国内一般品牌1-2分。这样的规定就违反了上述要求,一是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国内一般不是品牌的量化指标,没有评判的标准;二是虽然每一个分值设置均量化到了5-8分、3-4分、1-2分的区间,但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并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
 
  以下为相关信息公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四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甘井子区税务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HCG2019-1211)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甘井子区税务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73号
  当事人2:大连锦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宏大路18号12层02室
  当事人3:大连丽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丽阁物业)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镇山东路141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中标供应商丽阁物业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无效。2.中标供应商丽阁物业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3.本项目存在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中标供应商丽阁物业投标无效、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本项目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评分畸高、畸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
  2020年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四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2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模拟派出所实训室建设(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0年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四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天津市津泽青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市津泽青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张家窝工业区)天安路1号天安数码城1号楼B座602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天津市气象信息中心智慧气象运行中心大屏建设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天津市津泽青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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