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采为何会存在“部门集采”
作者:丁静 发布于:2020-05-06 09:31: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地方预算单位集采目录及标准指引》),集中采购目录原则上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政府采购信息》报了解到,2020年,从中央到地方的集中采购目录均未再将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其中。那么,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目前各地的制定情况如何?有无必要再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未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如何进行采购呢?对此,《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
为何要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根据《政府采购法》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集中采购”的定义是--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此可见,部门集中采购也属于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的目的是通过集中采购,发挥规模优势,提高采购效率,最终控制采购的人员成本和经济成本,节约财政资金。”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同志杨云波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购时说。
在内人士看来,我国将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是为了赋予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且采购量较大的部门采购自主权,减轻单一集中采购的压力,支持更多供应商的发展,这也是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制定的初衷。
部门集中采购是如何规范的?
那么,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如何进行划分的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无论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的集中采购目录,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大多都对部门集中采购进行了明确--或集中采购目录内包含了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或指出某些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如,《江西省省本级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包含了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则明确,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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