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评审专家考核将采取日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0-05-05 11:37: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加强评审专家考核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重庆市财政局日前印发了《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财政局日前印发了《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了解到,根据《细则》,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工作将采取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日常考核实行一项目一考核,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组织实施。日常考核实行累计扣分制,根据评审专家在每个采购项目的履职尽责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而集中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集中考核以日常考核结果为基础,结合加分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细则》还强调,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考核结果运用。日常考核结果与评审专家抽取资格挂钩,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含)的,从达到之日起,暂停其3个月被抽取资格;达到30分的,暂停其6个月被抽取资格;达到40分(不含)以上的,予以解聘。
集中考核结果与评审专家评价等次挂钩,累计得分10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累计得分90(含)~100为“良好”等次,80(含)~90分为“一般”等次,60(含)~8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集中考核于每年度1月份完成,考核结果将作为采购人选取评审专家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评审专家,予以解聘。
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还了解到,《细则》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评价职责,真实反映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职尽责情况。对故意包庇、打击报复、引诱威胁等不按评价原则进行评价的,由财政部门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以下为《细则》全文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加强评审专家考核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重庆市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履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反映评审专家履职情况。
第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日常考核实行一项目一考核,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组织实施。集中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第五条 日常考核实行累计扣分制,根据评审专家在每个采购项目的履职尽责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一)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接受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邀请后,无正当理由请假的;
2.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评审现场;
3.评审现场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通讯工具;
4.专业技能不能满足项目评审需要;
5.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6.评审专家收取劳务报酬时,不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纳税信息登记;
7.综合评分为“差评”。
(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0分。
1.缺席评审的;
2.在评审过程中不服从现场管理,无故拖延或早退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3.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随意废标;
4.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指向性、引导性、倾向性、歧视性或者排他性言行;
5.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内容,作出暗示或者诱导;
6.在参与的评审活动中征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意向中标供应商或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竞争主体要求的。
(三)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30分。
1.在评审过程中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打分;
2.在评审过程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审资料;
3.评审结束后超标准索要并接受劳务报酬、差旅费或其他报酬;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在同一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有两种及以上扣分情形的,应当累计扣分。
第六条 集中考核以日常考核结果为基础,结合加分情况,确定考核结果。集中考核计算方法:(100分-日常考核扣分分值+加分分值)。评审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次加5分。
1.检举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2.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建议意见并被采纳的;
3.积极协助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完成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
4.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第七条 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考核结果运用。
日常考核结果与评审专家抽取资格挂钩,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含)的,从达到之日起,暂停其3个月被抽取资格;达到30分的,暂停其6个月被抽取资格;达到40分(不含)以上的,予以解聘。
集中考核结果与评审专家评价等次挂钩,累计得分10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累计得分90(含)~100为“良好”等次,80(含)~90分为“一般”等次,60(含)~8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集中考核于每年度1月份完成,考核结果将作为采购人选取评审专家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评审专家,予以解聘。
评审专家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按自然年度循环计算,在每年12月31日清零,次年1月1日重新计算。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商定并形成一致书面意见后,由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代表登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填写评价结果,存在扣分情形的,应上传相关材料。
因采购项目有质疑、投诉或举报等情形,需要对评审专家进行重新评价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评价。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且需要重新评价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反馈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评价。
评审专家可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管理”中查询本人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提出申辩意见并上传书面证明文件,供财政部门复核。
第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评价职责,真实反映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职尽责情况。对故意包庇、打击报复、引诱威胁等不按评价原则进行评价的,由财政部门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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