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到底该如何管”专题报道
设优秀专家池 发“提醒函”各地评价结果怎么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这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的规定。那么,已经出台专家履职评价相关规定的河北、湖北、山东、广东等地是如何运用评价结果的,是否设置了阶梯抽取概率呢?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河北要求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专家评价扣分,省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评价扣分情况设置阶梯抽取概率。湖北进行了细化:评审专家年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系统自动提高其被抽取概率,“不合格”的暂停其被抽取资格6个月。评审专家履职量化评价得分小于等于70分时,系统自动对其进行预警,并短信提醒;年度内拒绝参加评审次数达10次以上的,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山东规定,近10次评审工作中出现 3 次(含)以上评价不合格的,专家库自动对评审专家进行预警,由评审专家分库的主管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近 10 次评价结果平均值为优秀,且无不合格评价的,纳入优秀专家池,优先随机抽取。一个年度出现 5 次(含)以上评价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聘期内出现 1 次(含)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
广东规定,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被评为“优秀”的,将被优先选聘为广东省政府采购资深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为“不合格”的,未涉及违法且行为情节较轻的,由评审专家注册地所属市级财政部门对该专家进行约谈警戒或发出“提醒函”,未涉及违法行为但情节较重的,由评审专家注册地所属市级财政部门书面报省级财政部门暂停该专家1-3个月的抽取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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