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到底该如何管”专题报道
各地推出评价制 “分数”对专家很重要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大部分地方都制定了本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了专家违法违规的处罚措施,江西、河南、福建等地还勇于“亮剑”,对专家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通报,并做出相应处罚。与此同时,河北、湖北、山东、广东等地还专门出台了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相关规定,那么这些省是如何对专家进行评价的呢?
由谁评价 何时评价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看到,《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记录有关事项的通知》均明确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分别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时限是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在评价周期和分值设置方面,河北明确,评价周期两年,周期届满,评分归零。不合格的评审专家将暂停其抽取资格,直至本周期届满。评价周期基础分总计100分,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一般,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湖北规定,评审专家履职量化评价以预算年度为一个周期,年度量化评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年度期满重新计算。
与河北和湖北百分制不同的是,山东和广东则以10分为基础。山东规定,评审专家评价以单个项目为基础,采取“主体参与、单项计分、滚动评价、年度考核”方式,单次计算评价量化得分,动态统计近 10 次评价结果,年度汇总累计评价得分并结合信用记录、不良行为、处理处罚等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结果。评价采用量化扣分法,基础分为 10 分。9 分(含)以上为优秀,6 分(含)-9 分为合格,6 分以下为不合格。广东规定,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以量化扣分法计算得出单个评审项目评价得分,以季度、年度为统计期间,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得出评审专家季度、年度履职评价得分。总分为10分,履职评价为9分(含)以上为“优秀”,9(不含)-6(含)分为“良好”,6(不含)分为“不合格”。
评价什么 怎么评价
在“评价制”管理专家的体系之下,各地又是如何设置评价标准的呢?《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河北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的评价设置了13种扣分情形,扣分标准分别为5分、10分、20分。存在“无故迟到、早退的”等4种情形之一扣5分;存在“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等3种情形之一扣10分;存在“故意拖滞评审时间或索取额外评标费用的”等6种情形之一的扣20分。另外,还针对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的评价设置了2种扣分情形,存在“一年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工作的”等2种情形之一的扣10分。湖北共设置14项扣分情形,扣分标准也是5分、10分、20分。例如:违反“未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配合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验身份”等4种情形之一的扣5分;违反“评审工作未结束,无正当理由提前离开评审现场”等4种情形之一的扣10分;违反“在评审现场发表个人倾向性意见”等6种情形之一的扣20分。
山东和广东因基础分较低,因此扣分标准也较低,最低有扣0.5分的。山东设置了15种扣分情形,扣分标准则为1分、2分和3分。存在“不熟悉相关市场行情”等6种情形之一的扣1分;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等5种情形之一的扣2分;存在“对需要判断的主观因素协商打分”等4种情形之一的扣3分。广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15项,二级指标包括6项。一级指标中有1项扣0.5分的、有5项分别扣1分的、有8项分别扣2分的。其中,还有1项一级指标“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下设6项二级指标,分别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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