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克胜:适时调整政采策略 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作者:崔卫卫/整理 发布于:2020-04-21 11:15: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4月9日,由《政府采购信息》报联合政府采购信息网举办的“互联网+”如何破解疫情下的采购难题(第二期)直播沙龙活动中,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副处长佟克胜介绍,为了支持经济发展、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以及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辽宁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一阶段和终止应急响应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件”),以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逐步放开现场开评标活动
“疫情开始时,受防控措施影响,基本取消了现场开评标。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应急响应的实际情况和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全省疫情防控低风险地区的采购人可根据当地防控要求恢复开展现场开评标活动。”佟克胜说,一是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采〔2020〕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的规定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严格控制开评标现场人员数量,建立登记问询制度,严格开评标场地每日消毒制度,加强个人防护工作;二是开评标地点结合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情况,以采购人和社会代理机构自有场地为主,事后录音录像送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三是疫情有关物资绿色采购通道政策仍然执行。
采购人所在地属于全省疫情防控中高风险地区的,非紧急且必要的项目仍需暂停或延期开展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需求确认、采购文件编制、公告发布、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不受疫情影响的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待风险等级降至低风险或终止应急响应后,根据本地区防控要求恢复开展开评标活动。紧急且必要的政府采购项目按25号文件要求执行。
做好开评标前各项准备
佟克胜介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电子邮件、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完成采购需求确认、供应商报名登记等相关事宜。具备开标(评审)条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尽快发布采购公告,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要分别注明供应商报名、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开评标活动要求等相关特殊事宜。需要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标前答疑会的,应在终止应急响应后进行。
据介绍,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时限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适时确定开评标时间并发布公告。投标(响应)文件应允许供应商邮寄送达,给予供应商邮寄在途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不得要求供应商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现场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活动,但应邀请授权代表在线观看相关活动的网络直播。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66号文件明确了现阶段及新冠肺炎疫情终止应急响应后半年内相关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佟克胜介绍,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减免收取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投标保证金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应商以保函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已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在此期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予以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融资额度、简化贷款审批程序等优惠措施。满足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 15 日内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以各种理由延迟付款。
有序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佟克胜介绍,按照66号文件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稳步推进该省政府采购各项工作。
一是阶段性放开采购项目开评标场地限制。终止应急响应后2个月内,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省本级20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采购人或社会代理机构自有场地具备开评标条件的,可在自有场地开展开评标活动,但应按25号文件要求,做好录音录像、现场管理等工作,并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将录音录像资料送省财政厅备案。各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指导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开评标场地。
二是做好采购项目评审工作。3月13日起“96155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系统”恢复使用,开展开评标活动的地区应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但即日起至终止应急响应后2个月内,评审专家具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专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属感染过新冠肺炎的;通知参与评审之日前1个月内接触过新冠肺炎感染者或到过湖北及湖北以外重点疫区的;接到评审通知时身体出现发烧、乏力、干咳等不适症状的;其他可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的情形。辽宁省财政厅通过96155专家平台短信告知专家相关要求,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规定,若隐瞒相关情况一经发现,予以解聘,不再录用。
三是终止应急响应后,恢复现场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等工作。因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办理的投诉项目和其他采购业务,财政部门应及时处理。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相关文书,当事人可要求提供纸质文件。
四是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于2020年部门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务必于9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工作。对于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2个月内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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