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吴正新:推行电子化政采 财政部门应做好制度设计
作者:崔卫卫/整理 发布于:2020-04-14 13:21: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凸显了我国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的紧迫性。”4月6日,在《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举办的“‘互联网+’如何破解疫情下的采购难题”(第一期)线上沙龙活动中,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吴正新介绍,“目前,整体上我国政府采购仍然是传统的,开标、评审这一关键的政府采购程序环节,绝大部分仍然需要专家聚在一起进行,当然,还有提供服务的人,如果像我们今天这样以视频的形式开展政府采购的谈判、磋商、商定等评审工作,能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普遍使用,这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很显然,整体而言,我国目前电子化政府采购是难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等类似采购需求的。”
吴正新认为,按照目前的信息化发展程度和发展步伐,要下定决心全面深入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在技术上并不是难事,关键是规则设计和责任担当。
规则设计应考虑如何与互联网结合
在吴正新看来,规则设计既包括制度本身,也要考虑制度如何与互联网相结合。即怎样的电子化政府采购规则设计,是符合制度规定要求的,是能够实现制度宗旨的。
比如,现在很多地方都在推行的商场或者商城采购,采用电子反拍、网上竞价、直购等方式,在制度上是不是能够得到认可,从理论上讲,这显然是制度跟不上实践的需要。制度需要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当然,这类项目的适用,应当有个范围,不能泛化,什么项目都采取这些方式,那就不是政府采购了,因为这些方式本质上目前并没有制度基础。
又如,澄清、说明、更正、谈判、磋商、商定等评审规则,如何能够在电子化政府采购中进行规则设计,显然现在此类制度规则是无法或者说很难搬到互联网工作平台的。而这些环节的规则设计,才是我国政府采购项目能够全面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核心。如果这类规则迟迟不能出台,电子化政府采购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仍然会停留在很小一部分的集中采购项目范畴。
还有,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核心制度价值,就是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以及政府采购政策在工程招投标、医药采购、军事采购等领域中的协调有效贯彻落实,也是“互联网+政府采购”规则设计应当重点考虑的范畴。实践中“某宝”式的电子化政府采购,至少目前不符合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向和精神。
责任担当应以财政部门为主
责任担当方面,在吴正新看来,这个责任显然应该是财政部门为主,既包括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参与者,还包括从事政采平台研发工作的供应商。
作为财政部门来讲,制定什么样的电子化采购规则,明确什么样的行动方案,规划什么样的建设目标,采取什么样的建设模式等,并使之最大限度的符合实际,满足未来发展需要,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担当。同时,财政部门要牵头建设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对供应商实行集中式管理,这是保障电子化政府采购质量的必须重要举措,更是促进政府采购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抓手。
作为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参与者,特别是采购代理机构,要多做实践探索,为规则制定者提供更多的实践素材。当然要注意,实践探索不能成为自己更大限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有些采购代理机构以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名义,擅自设置一些规则,向供应商攫取不正当利益,是需要坚决制止和取缔的。
建议四大事项作为实质性要求
吴正新通过总结以前建设该类系统的经验教训,建议将以下事项作为该类系统项目采购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实质性响应。
二是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了自有知识产权或者第三方知识产权所涉及技术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将来可能委托的第三方享有永久使用权,成交供应商应当保证不会造成侵权。
三是成交供应商不得垄断该类系统的后续升级改造权。为预防垄断情况的出现,该类系统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要求成交供应商将系统涉及到的所有底层数据、应用技术及其他相关技术数据和源代码等资料一次性移交采购人,此资料的移交将作为采购人支付采购资金的前提条件。
四是供应商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向下级部门或者有关当事人攫取不当得利或者非法利益。供应商建设或者运行维护系统期间,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直接或者变相采取限制性措施,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向下级部门或者有关政府采购当事人攫取不当得利或者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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