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最新信息公告 两个“老大难”问题仍需注意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0-04-14 11:49: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了解到,财政部2020年04月13日发布了7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三十二号至第一千零三十八号)。其中,投诉案处理决定公告5则、行政处罚决定公告1则、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1则。经梳理,本次信息公告提到的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第一千零三十四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举报人反映:中标供应商三思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经调查,三思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第一千零三十七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海关总署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磋商文件将已经上线的业务内容作为评审因素,限制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2为:磋商文件功能及技术需求描述不明确。投诉事项3、4为:磋商文件将特定行业的案例作为加分条件,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投诉事项5为:磋商文件中的评审因素未量化。投诉事项6为:磋商文件将特定产品技术的专利数量作为评审因素,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投诉事项7为:同方威视公司不具备参与本项目的资格。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经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鉴于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财政部责令海关总署采购中心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零三十八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财政部在依法对“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未来城校区学生宿舍四组团、博士后公寓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WHKD-ZFCG-20190509)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信息公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三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A座营业办公用房定制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第三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623-1975N110501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湖南凡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漓湘路以南、小塘路以西圣力华苑9栋1410号
被投诉人1: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地址:长沙市蔡锷中路2号
被投诉人2: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99号天济山庄办公楼101
相关供应商: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称珠海励致)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金鼎工业园金洲路1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中标供应商珠海励致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的分项预算,属于无效投标。投诉事项2为:代理机构在评标委员会未要求澄清的情况下拒收投诉人的样品,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三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管局财务管理司老年人居家康复护理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FG2191396W)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诚和敬驿站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2号楼-3至25层101内12层1201室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慈爱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慈爱嘉)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北写字楼第七层F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银达物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首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慈爱嘉与银达物业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投诉事项2为:慈爱嘉与银达物业涉嫌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三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华社新闻大厦三四层环屏屏体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1941STC71580)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新华通讯社办公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57号
当事人2: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
当事人3: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三思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1280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中标供应商三思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三思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三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森林消防指挥信息网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9132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图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玲珑路9号院东区8号楼4层420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8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6为: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具有倾向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三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9年车载移动式海关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采购项目(重新采购)”(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2019C3-03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三路135号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称海关总署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6号
相关供应商: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同方威视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同方大厦A座2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总署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磋商文件将已经上线的业务内容作为评审因素,限制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2为:磋商文件功能及技术需求描述不明确。投诉事项3、4为:磋商文件将特定行业的案例作为加分条件,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投诉事项5为:磋商文件中的评审因素未量化。投诉事项6为:磋商文件将特定产品技术的专利数量作为评审因素,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投诉事项7为:同方威视公司不具备参与本项目的资格。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鉴于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4、6、7缺乏事实依据。
责令海关总署采购中心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三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凯信后湖生活广场第3幢1701-1708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未来城校区学生宿舍四组团、博士后公寓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WHKD-ZFCG-20190509)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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