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采用非现场方式 青海恢复政采
作者:丁静 发布于:2020-04-11 09:13: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青海省财政厅获悉,青海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关于逐步恢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助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逐步恢复政府采购活动。
分类恢复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
据了解,为了更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青海省财政厅1月27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政府采购开标、评审活动的通知》,暂停了青海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开标评审工作。
“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避免人员聚集,有效遏制了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在严防严控的前提下,尽快复工复产非常必要。”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蔡利民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两个多月来的疫情防控,政府采购效率降低了,不少政府采购项目无法按时完成。另外,由于交通和人员流动受限,政府采购项目的开展和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返工也受到了影响。现在应当在做好防控的同时,逐步恢复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通知》,青海省将分类恢复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通知》要求采购人负担起开标和评审现场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加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沟通协调,根据项目规模、采购方式等具体情况科学调度开评标时间和场地,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开评标次序,优先开展影响民生、重要紧急或往年尚未执行完的项目,统筹安排做好疫情防控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尽量采用非现场方式政采
在分类恢复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的同时,《通知》对开评标的方式提出了要求:各代理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尽量采用邮寄、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开展开标评审工作,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
蔡利民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对于重大且确有必要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国家对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和财政部相关文件的精神,鼓励代理机构采用非现场方式开展开标评审工作,可以采用邮寄、通过网络视频对话或者直播连线的方式进行开标评审。
《通知》还明确,疫情期间暂停或延期的项目,应当按照暂停或延期公告依法做好衔接工作,并书面通知报名供应商;延期前报名时间未截止的,应当依法延长报名时间,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部分恢复评审专家抽取制
青海省财政厅2月4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中明确,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组织评审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建议采购人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的规定,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抽取方式为主。
根据形势的变化,《通知》要求,评审专家抽取采用随机抽取与自行选定现结合的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本地专家参加评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建议参照198号文第十三条规定,采用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抽取方式。年龄偏大、个人身体情况欠佳,或近14天内有湖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或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不得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三举措做好评审现场疫情防控
为了做好复工后的开评标现场疫情防控,《通知》从三方面对开评标现场的管理进行严控。
一是建立信息台帐,做好登记检测。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评审现场的管理工作,安排除采购人代表以外的专门人员负责开评标现场疫情防控管理,指导代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并建立信息台帐,详细记录进场人员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实时体温、14天内旅行史、一周内个人身体情况及发热病人接触史等)及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进入开评标现场的各类人员,应自觉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口罩,主动接受测温,如实填报信息,外省来青海的供应商应提供无病史、与病患人员无接触史、经检测无症状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发现发热、咳嗽患者,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及时劝导前往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将信息报告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由指挥部督促患者所在社区做好患者健康管理工作。
二是严格场所消毒,严控进场人数。开标及评审场所应当具备通风条件并配备符合标准的消毒器具,必须坚持开评标前、后全面消毒制度,由采购人监督执行。开评标场所应根据项目特点及疫情防控需要合理安排进场人数,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
三是保持安全距离,控制活动范围。开评标场所内要求隔空就座,保持间隔距离,不随意走动,开评标活动结束后应立即离开现场,不得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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