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发布2019年度政府采购专项督查典型案例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0-04-07 19:16: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了解到,苏州市财政局日前发布了《关于2019年度政府采购专项督查典型案例的通报》(苏财购〔2020〕23号,以下简称《通报》)。《通报》指出,为推动政府采购高质量稳步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市纪委四次全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构建亲清政商关系,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苏州市财政局成立检查组,市和县区派驻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嵌入,共同开展了2019年度政府采购专项督查工作,现将相关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根据《通报》,本次专项督查工作选取苏州市各县区预算单位2018年实施的10个政府采购项目为检查对象,合计预算金额3822.62万元,检查组通过采购档案书面审查、预算单位现场调查、所属财政部门处理三步走的方式,对项目采购流程进行了全过程检查,涵盖预算单位采购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采购需求调研和编制,代理机构执业规范,专家评审纪律,供应商投标等各个环节。
通过督查发现,苏州市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总体情况良好,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基本能够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与此同时,在采购个别环节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情况,应引起重视,亟需解决。根据检查结果,目前各市、区财政部门对10家预算单位完成了约谈和行政指导,对2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了约谈,对1家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还注意到,《通报》公布了关于本次专项督查发现的四方面问题,分别为:
(一)预算单位采购内控制度有待完善。从预算单位执行采购内控制度的情况来看,一是采购内控制度的操作流程与单位实际业务流程关联度不够紧密,不能够完全体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原则,在内部制约、相互牵制、有效监督方面难以起到积极作用;二是少数预算单位领导对政府采购内控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督促力度不强,没有严格落实环节控制、制度控制、岗位控制、风险控制,实际操作与规定动作之间留有空白;三是采购关键环节未保留书面留痕,尤其在确定采购明细计划、采购需求时,缺少必要的集体决策、法律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书面记录,在选择代理机构环节,预算单位多数通过内部口头汇报、领导指定等方式确定,难以突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标准和做法;四是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少数预算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思想上存在等靠要思想,把“委托代理协议”看作主体责任的转让,全权委托代理机构操办,对确定采购需求和标准没有控制手段,相反,也有预算单位仅依据一家供应商的方案编制采购需求,容易导致采购文件出现歧视或排他性条款,在源头上难以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二)代理机构执业水平有待提高。通过督查发现,代理机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是对委托代理协议签订程序不重视,委托内容不完整,事项不清晰,形式重于实质,导致后续问题处理时,与预算单位之间权责归属难以辨别;二是对部分采购项目没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规范,如设置与采购需求不符的资格条件,设置妨碍公平竞争机制的合同条款,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三是对采购文件的保管手续不完整、不规范,少数代理机构存在参照工程代理的做法,仅保管中标或成交单位的投标文件,也存在部分代理机构未妥善保管评审过程的音视频资料,还存在代理机构未及时向采购人移交完整采购文件等情况。
(三)专家评审质素有待提升。评审专家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采购文件合法、合规、合理性的判断不够积极主动,存在重结果轻过程的情况,尤其是当供应商针对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要求已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少数评审专家仍执意进行评审打分,未及时将问题有效处理在萌芽阶段;二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随意变更评审标准,降低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三是在评审现场,存在部分专家间协作打分,协商意见等情况,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其他专家的评审结果。
(四)供应商诚信意识仍有待加强。通过本次督查发现,部分采购项目中,仍存在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相关财政部门将继续追踪线索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于下一步监管工作计划,《通报》强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应当对上述问题对标对表、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操作上加强落实,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质效。下一步监管工作中,苏州市财政局将定期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督查,通过建立督查指标体系,督在关键,查在要害,促进预算单位做实做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公开,严格落实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提升预算单位采购人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推动代理机构规范代理流程,提高执业水平和质量;严肃专家评审纪律,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加强供应商信用管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此外,苏州市财政局还选取部分项目以典型案例形式供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借鉴参考。
【典型案例一】
某预算单位采购一批厨房设备,预算金额29.08万元。经调查发现,该项目采购标的(不锈钢板材)预算的编制依据为“304不锈钢”,然公开发布的采购文件中采购标的要求变为“201不锈钢”,显然与预算编制的要求不匹配,预算也未做调整。项目标的交付时,成交单位实际供货材料为“201不锈钢”,成交金额18.8万元,节约率35.35%,成交价格较预算金额下浮比例较大,难以体现预算的源头控制作用。此外,检查组还发现,该项目采购文件未根据采购标的设置供应商特定条件,如《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和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资质证书,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该项目签订补充合同中,增加的“304不锈钢”设备超出原合同采购标的范围,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门已对该预算单位作出约谈和行政指导,督促其严格执行采购内控制度,认真做好采购需求的调研工作。
【典型案例二】
某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内容为某测试技术服务,在未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经费的情况下,直接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金额29.36万元。经核实当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该项目预算金额已达到政府采购服务类“C090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起点金额标准15万元,然预算单位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门已对该预算单位作出约谈和行政指导,督促其完善采购内控制度,认真做好采购计划编制和备案工作。
【典型案例三】
某代理机构在信息化建设项目评审过程中,未严格履行代理机构组织评标活动的相关义务,随意接听电话,发表言论干预评审专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已对该代理机构作出警告和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
某评审专家在厨房设备项目评审过程中,在采购文件未按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供应商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评审,违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其次,因采购文件未列明强制节能产品的品目要求,评审专家在与供应商谈判过程中,随意变更评审标准,并最终确定成交单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降低了评审活动的严肃性和谨慎度,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财政部门已对该项目评审专家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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