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政采十条”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作者:李文卿 发布于:2020-03-16 14:57: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近日出台《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政采十条”),以十项政府采购措施为着力点,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政采十条”明确了操作规则与执行期限,从鼓励金融贷款、赋予合同权利、提供不见面政务服务、畅通采购渠道、给予政策扶持等多角度、全方位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支撑。
鼓励金融贷款
“政采十条”率先推出鼓励金融贷款措施,为企业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和复工复产进行全方位保障,首条措施就是鼓励各大银行类金融机构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放贷。对纳入深圳市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范围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向政府采购供应商发放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贷款的,深圳市财政局将在开展2020年市本级财政业务代理银行综合考评时,给予加分奖励,具体为2020年实际新增贷款规模每增加5000万元(贷款对象为中小微企业的按照120%计算)的加1分,单家机构最高加3分,该项措施将执行至今年12月31日。
赋予合同权利
“政采十条”中有3项赋予供应商合同权利的措施,鼓励采购人加大首付款或预付款比例、免收履约保证金、给予受疫情影响供应商合同免责,为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大力支持,同时要求加强对供应商的诚信管理,做好信用记录,保障合同履行质量。
“政采十条”还强调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在收到发票后及时(最长不超过30日)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提供不见面服务
“政采十条”第九项提到,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互联网,为供应商在线办理注册登记、密钥申办等业务,提供“不见面、零跑腿”政务服务。深圳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实行电子化招投标,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线上打印中标通知书,鼓励区级财政部门积极推进本区域政府采购电子化招投标。
此外,疫情防控期间深圳市财政局将通过网络、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投诉、举报,为企业解决招投标争议纠纷提供便利。
畅通采购渠道
疫情防控期间,深圳市财政局开通采购“绿色通道”,深圳市本级各采购人因开展联防联控工作需要而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无论金额大小均由预算单位自行采购,需要即时确定供应商的,可直接向供应商采购。
“政采十条”第五项中明确,深圳市区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可依法不执行集中采购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且鼓励采购人,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前提下,可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政采十条”第六项还提到,深圳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已专门开设“应急防疫物资”专栏,鼓励国内具有提供应急防疫物资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拓宽供应渠道、加大物资供应,为深圳市区两级采购人、有关企业等提供服务。同时,还开辟采购人需求信息和供应商货源供给信息专栏,进一步打通防疫物资采购需求端和供给端的信息壁垒,促进供需对接。上述两项措施主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执行。
加大政策扶持
“政采十条”第四项明确,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的要求,深圳市区采购人将一揽子公开全年采购意向,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以便更多潜在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域外企业,能够提前知悉采购信息,提早做好投标准备。
“政采十条”第八项还明确,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按照顶格标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同时,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电商、预选供应商中加挂中小微企业标识,采购人执行电商采购或预选采购时,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供应商。而对于中小微企业的认定,则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此外,为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深圳市财政局还在“政采十条”中明确,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增设“疫情防控”评分项,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该项措施将执行至今年底。
“政采十条”自3月6日印发执行,除明确具体执行期间的措施,其余措施实施有效期为5年。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政采十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保障深圳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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