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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推出十项政府采购措施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作者:段琳筠 发布于:2020-03-10 09:44:13 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财政局近日推出《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以十项政府采购措施为着力点,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和引导功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保障深圳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据悉,《若干措施》中明确了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执行时间,针对性、指导性强,便于企业操作和直接受益。
 
  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放贷
 
  疫情发生后,市财政局在全国率先推出系列政府采购便利化举措,为我市抗击疫情和复工复产进行全方位保障。3月6日,市财政局出台《若干措施》,在政策采购领域发力,保障企业抗疫和复工复产,持续提速提质。
 
  《若干措施》的首条措施就是鼓励各大银行类金融机构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放贷。对纳入我市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范围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向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发放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贷款的,市财政局将在开展2020年市本级财政业务代理银行综合考评时,给予加分奖励,具体为2020年实际新增贷款规模每增加5000万元(贷款对象为中小微企业的按照120%计算)的加1分,单家机构最高加3分,该项措施将执行至今年12月31日。
 
  据市财政局透露,目前全市已有18家金融机构参与此项改革,2020年以来,政府采购订单融资签约金额达5450万元,涉及供应商13家,其中12家为中小企业,占比达92%。
 
  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要求,《若干措施》第四条明确,要求市区采购人一揽子公开全年采购意向,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以便更多潜在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域外企业,能够提前知悉采购信息,提早做好投标准备。
 
  促进履约及时付款,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此次深圳市政府采购出台的《若干措施》中,还鼓励采购人加大首付款或预付款比例,免收履约保证金、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给予合同免责等,为供应商提供大力支持。同时,还明确全市政府采购活动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机构”)退还已收取的存量投标保证金,让供应商企业可以有更多的资金流保障复工复产。对于投标供应商存在违规行为的,则纳入诚信管理。
 
  《若干措施》中还明确,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在收到发票后及时(最长不超过30日)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目前,全市政府采购活动已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同时,根据统计,截至2月底,全市退还投标保证金和预选项目履约保证金约2.39亿元,惠及企业18921家。其中,2月份全市退还投标保证金和预选项目履约保证金41万元,惠及企业41家。
 
  建立采购“绿色通道”,保障防疫企业和物资供应
 
  疫情防控期间,深圳财政全国首推采购“绿色通道”,有力保障了抗疫物资的高效采购和及时供应。新出台的《若干措施》第五项再度扩围,明确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可依法不执行集中采购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且鼓励采购人,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前提下,可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若干措施》第六项提到,深圳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已专门开设“应急防疫物资”专栏,鼓励国内具有提供应急防疫物资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拓宽供应渠道、加大物资供应,为市区两级采购人、有关企业等提供服务;同时,还开辟采购人需求信息和供应商货源供给信息专栏,进一步打通防疫物资采购需求端和供给端的信息壁垒,促进供需对接。上述两项措施主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执行。
 
  另外,为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还在《若干措施》中明确,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增设“疫情防控”评分项,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而该项措施将执行至今年底。
 
  支持中小微企业,推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
 
  《若干措施》第八项还明确提出,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按照顶格标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同时,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电商、预选供应商中加挂中小微企业标识,采购人执行电商采购或预选采购时,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供应商。而对于中小微企业的认定,则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该项政策将执行至今年底。
 
  疫情防控期间,市财政局将通过网络、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受理质疑、投诉、举报。中标(成交)供应商受疫情影响造成不能按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延期履行合同,免予追究违约责任;因货源地在重点疫区等原因导致无法供货,但供应商可提供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技术要求且性能相当的替代产品的,鼓励采购人积极考虑和接受。
 
  《若干措施》中还提出,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互联网,为供应商在线办理注册登记、密钥申办等业务,提供“不见面、零跑腿”政务服务。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实行电子化招投标,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线上打印中标通知书,鼓励区级财政部门积极推进本区域政府采购电子化招投标。
 
  据悉,《若干措施》自3月6日印发执行,除明确具体执行期间的措施,其余措施实施有效期为5年。各政府采购单位将严格执行《若干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保障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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