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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财政局做好疫情防控政府采购服务保障工作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20-03-05 09:47:01 来源:淮安市财政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出现后,淮安市财政局迅速行动、强化责任担当,积极采取三项有力举措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全区政府采购工作安全有序,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是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为首要目标,在前期快速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大幅度提高了物资采购效率。采购绿色通道建立后,我市疫情防控采购实施更快捷,采购环节缩减,采购时间减少,采购人在做好采购内控管理基础上,采购质量、效率进一步提高,按防控需求及时采购到所需的防疫物资。在市的统筹领导下,按紧急程序实施采购,充分发挥绿色通道作用,市财政部门进一步指导做好如应急车辆、医疗设备等物资的政府采购工作,全市已迅速采购救护车和热成像人体测温仪等一批应急救援设备和防疫物资。
 
  二是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除依法实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紧急采购外,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对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采购的项目,组织开标、评审活动。对非紧急或因疫情防控无法实施的项目,可开展项目需求论证、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供应商征集等开标、评审之前的采购活动,降低疫情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影响。
 
  三是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因疫情防控无法及时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场所开展的采购活动,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由集中采购机构安排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采购组织单位要切实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如实报告个人信息,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人员隔离等要求。
 
  四是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在提供真实可信证明的前提下,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原则上免收投标保证金。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已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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