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战“疫”扶持中小微 北京送来政采“大礼包”

作者:丁静 发布于:2020-02-26 18:22: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让不少中小企业陷入“寒冬”。“年前一毛没剩,年后一毛没挣”,戏谑的说法折射了部分中小企业的生存现状。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各地陆续出台了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获悉,北京市财政局于近日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提高占比给中小微企业更多机会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2〕75号)的要求,预算单位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而新发的《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在原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做好市场和需求调研,统筹确定本部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根据《通知》,区级采购人按照本区财政部门要求的方式明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
 
  明确标识中小微降低投标成本
 
  根据《通知》,应在“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中加挂中型、小微型企业标识。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政府采购系统立项时应勾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标识。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原则上应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供应商。
 
  《通知》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给予价格扣除优惠鼓励大带“小”
 
  《通知》特别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通过让渡政府采购的市场空间给中小微企业,有望进一步增加中小微企业的订单量,提高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力。”上述负责人说。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