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对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实施备案管理
作者:韦素梅 发布于:2020-02-25 08:31: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0年2月21日,广西财政厅印发《关于疫情防控紧急采购情况统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20〕14号),要求各采购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送疫情防控紧急采购的金额、项目、进口情况等数据进行备案。
此项备案旨在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11号)精神,助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规范采购秩序,全面及时掌握全区疫情防控紧急采购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纳入备案管理的紧急采购指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向财政部门报送采购计划备案,采购进口物资不经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通知要求,全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紧急采购用于疫情防控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列入统计备案范围,疫情防控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不实行紧急采购的,按原渠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报送数据。
为减少采购单位负担,通知还要求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材料和报送程序,备案材料均通过电子邮件报送,不需报送纸质件。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灵活采用线上报送、线上跟踪等“非现场、不见面”的“互联网+”方式,利用电子邮件、电话和微信等手段,畅通沟通渠道,确保各项采购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统计备案数据的及时、准确报送。
此外,为确保用于疫情防控的采购项目真实,保障采购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防止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采购项目搭车紧急采购,通知还强调:
一是要压实各采购单位疫情防控紧急采购政策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紧急采购要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确保采购时效,同时,减负不减责任,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紧急采购内控管理,确保采购时效、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效益,确保紧急采购项目切实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二是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紧急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采购合同和发票等基础数据,做好紧急采购台账,如实填报统计备案数据,对无法取得采购合同和发票的项目,依据其他购销凭证如验收单等填报数据,按照“谁经办、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统计备案数据的填报、审核、汇总和上报责任,确保报送的各项数据真实、完整、准确、规范。
三是用于疫情防控的采购资金,不仅关系到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捐赠人的目标与信心,还直接关系到疫情防控成效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采购单位要加强内控管理,依法依规接受审计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统计备案等工作中,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及时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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