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暂停或延期开标601个 鼓励电子开评标
作者:丁静 发布于:2020-02-10 17:11: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疫情拐点未到,防控再度升级。根据财政部和内蒙古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工作部署,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于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进行再部署。
严格预防暂停或延期项目601个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制定下发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2020〕73号)精神,要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履职尽责,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紧急采购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则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内财购〔2020〕72号)文件规定。
根据《通知》,非紧急采购与疫情防控不相关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或已经公示和确定开评标时间、非工作必须的采购项目,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
“疫情面前人人有责,人人负责。在疫情期间,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据统计,内蒙古自治区春节后开评标711个,截至2月10日,各地累计发布暂停或延期公告601个,有力地支持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介绍,对于确需开展或现场办理的的政府采购活动,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采购代理机构也要积极落实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检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规定。
加强货源组织鼓励电子开评标
《通知》要求,工作必需(确有必要或确需开展)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确需开展的,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已具备采购项目电子化开评标条件的,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因其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并严格执行现场开标的疫情防控要求。电子卖场采购的,可在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线上业务办理,包括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在内的四类交易方式。
据了解,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及6个盟市具备电子化评标条件,其中4个盟市已经完全实现“不见面”评标,这对于疫情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提供了保障。
对于疫情期间的货源组织,《通知》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不断加强货源组织,特别是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及时发布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通知》强调加强对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网上办质证可酌情延缓
《通知》规定,涉及投诉受理的,因疫情防控期间可暂停现场受理业务改为网上办理。当事人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寄递投诉材料,受理回执均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反馈,投诉举报材料须写明邮箱地址。现场业务恢复时间由各地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
《通知》还特别强调,涉及投诉处理的,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或质证相关工作的,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此期间,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依据国务院及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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