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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三举措保障必须采购项目安全实施

作者:丁静/整理 发布于:2020-02-01 19:11: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于2月1日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安排部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的政府采购工作,避免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知》明确,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采购工作,开通绿色采购通道。黑龙江省内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与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采[2020]2号)的要求执行。
 
  根据《通知》,对于非必须采购项目,应暂停或延期开展采购活动。自2月1日起,除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急需采购的项目外,各类货物、服务、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现场开标,评审人员聚集活动,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受此影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暂停或延期公告,并以电、短信、电子邮件等不见面方式告知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具体恢复时间将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另行通知。为方便后续工作正常开展,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充分做好采购活动前期准备工作。
 
  《通知》强调,必须采购项目,应当加强开标、评审现场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开标、评审活动的,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评审现场管理工作。一是建立登记问询制度。逐一准确登记参与开标评审活动人员的基本信息,测量、记录体温,询问近14天内的旅行史特别是湖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了解近一周的个人身体情况和发热病人接触史,发现情况异常的,要拒绝其参与开标、评审活动,并及时向本级防疫部门报告。二是严格开标、评审场所每日(次)消毒制度。开标、评审场所应当配备消毒器具,每日或每次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清理消毒工作。三是加强个人防护工作。进入开标、评审现场人员都应当自行带好口罩,做好手部卫生消毒。
 
  《通知》还放开了专家选择权限,实行专家“回避”制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无需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避免近期有湖北及较重疫区旅行史,或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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