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调整本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事项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0-01-11 15:45: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通知》指出,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经广西人民政府同意,广西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和公布了《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桂财采〔2019〕72号,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明确规定,自治区本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60万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不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为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通知》特别公布了自治区本级十类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部分事项的调整情况。
《通知》中发布调整事项共计八部分:一是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19〕19号)有效期内,定点采购标准调整为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建设项目批复投资概算或预算在60万元以上、不达400万元的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项目,应实行定点采购。
二是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定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19〕8号)有效期内,定点采购标准调整为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服务费在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服务。
三是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19〕26号)已规定“基建项目造价服务费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不适用造价定点采购”,故《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印发后,该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不再执行。
四是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定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房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19〕14号)有效期内,定点采购标准调整为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房屋建设工程的监理服务费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服务。
五是车辆协议供货、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实行协议供货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桂财采〔2019〕1号)三份文件中,综合考虑“橡胶轮胎和内胎(编码A180101)”属于《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品目及货物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问题,该品目不再执行定点采购;其他涉及内容因均属《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不受分散采购限额调整的影响,故相关内容在有效期内不做任何调整。
六是印刷服务定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8年10月—2020年9月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18〕41号)有效期内,定点采购标准调整为同一预算级次单位年度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印刷实行定点印刷。
七是小额办公家具定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8—2019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18〕2号)已到期。自治区本级不再开展新一轮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
八是会计、审计及财政专项业务检查服务定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8—2019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会计、审计及财政专项业务检查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18〕11号)已到期。自治区本级不再开展新一轮会计、审计及财政专项业务检查服务定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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