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扣五大共性问题 建言政采改革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9-12-18 17:51: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市县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建设如何平衡?评审专家如何管理和选聘?如何优化代理行业营商环境?如何打造诚信体系?供应商的救济途径又将如何完善?……面对政府采购目前存在的这些共性问题,山东省财政厅分管政府采购的副厅长姜龙又有哪些看法呢?
增加编制政采监管有人干
“新一轮机构改革对我省市县两级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影响非常大。原来市级政府采购机构多数为副县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相对较多,对政府采购事业的稳步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姜龙说,这次机构改革,许多市县政府采购机构被撤并,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大幅压减,市县反映很强烈。特别是,开展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属于行政执法,但市县因编制不足等原因,负责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往往是事业编制身份,不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的合法性风险会越来越大。
因此,姜龙建议,相关部门在合并核减财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情况下,考虑工作需要,适当核增机关公务员编制,妥善解决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有人干的问题。
限制自由裁量权专家评审有底线
当前,在政府采购活动当中,评审专家权限过大,对评审专家的限制过小,导致政府采购被称为“专家的采购”。建议进一步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削弱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让采购结果更多体现采购人的意志。此外,减少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的模糊空间,如废标情形等,减少人为因素对采购结果的影响。
同时严格专家的选聘,我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选聘机制较为宽松,申请人只要符合条件均能加入专家库,建议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选聘机制,优中选优、淘汰平庸、低水平申请人,打造高质量、高水平、高素质评审专家库。
优化营商环境代理机构有监管
“我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备案制管理,代理机构进入市场容易,只要具备几项基本条件的公司即可开展代理机构业务。这就使整个行业鱼龙混杂,一些低水平代理机构涌入,无序竞争,扰乱了代理机构行业的秩序。”姜龙介绍,山东代理机构更是众多,为了优化代理机构行业市场,建议进一步加大对代理机构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格管理,奖优罚劣,市场手段与行政手段并举,淘汰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净化代理机构从业环境,维护好代理机构的行业秩序。
完善行政裁决供应商救济有渠道
质疑投诉是供应商的救济渠道,是为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利而设计的。然而,实践中存在部分供应商滥用救济权利的问题,不依法质疑和举报的情形频频出现,不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而是直接以人民来信的方式进行举报,既不利于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又极大地影响了采购活动的正常进展,与法律制度设计时的控告和检举权的初衷相悖。
因此,建议完善人民来信举报救济途径,对人民来信举报的适应情形、事实条件、处理程序、恶意滥用的处理处罚等内容予以规范。同时,进一步理顺质疑投诉救济和人民来信举报救济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针对案件复杂、情况特殊,客观上确需延长处理期限的,经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建议投诉处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并将延期的理由和期限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因此,建议完善人民来信举报救济途径,对人民来信举报的适应情形、事实条件、处理程序、恶意滥用的处理处罚等内容予以规范。同时,进一步理顺质疑投诉救济和人民来信举报救济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针对案件复杂、情况特殊,客观上确需延长处理期限的,经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建议投诉处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并将延期的理由和期限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加强信用管理诚信建设有标准
诚信管理的核心在于设计一整套科学合理、具体详细的标准指标体系,这也是各省在建设政府采购诚信体系过程中,普遍面临的问题。建议财政部就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出台原则性指导意见,精心打造专项标准体系,保障各地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在姜龙看来,政府采购是沟通政府和市场的桥梁,每一项改革,每一步举措,都关联宏观调控方向,都牵动市场主体的利益,这就要求财政部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紧盯社会热点、跟紧改革步伐,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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