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供应商在济南参与采购活动有哪些“福利”?

作者:记者柏玲 通讯员杜晓东 发布于:2019-12-02 13:48: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印发后,各地都在积极推进落实。《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济南市财政局了解到,该局就在政府采购中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优化营商环境。
 
  保障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济南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第一,破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要着力构建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区域保护和行业保护,公平对待本地外地企业。
 
  第二,禁止变相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交易流程的设计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信息化系统建设变相设置门槛、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阻挠潜在供应商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
 
  简化交易流程,降低供应商参与成本
 
  《通知》从五方面进一步简化交易流程,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
 
  第一,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环节,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直接在线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第二,积极推进电子化采购,减少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和证明材料。实行电子化采购的,原则上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原件核对事项,对可通过互联网或相关公开平台系统查询到的信息,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对于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供应商,不得要求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三,全面取消履约保证金。凡属于新的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一律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如有特殊需要,采购人要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原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
 
  第四,鼓励实行预付款支付。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进一步缓解中标成交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预付款比例要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第五,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发起支付,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延迟付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财政部门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引导、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信贷投放、降低贷款成本。《通知》规定,采购人应当配合做好供应商银行账户变更、银行账户锁定等工作。未经融资金融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相关政府采购合同支付账户。
 
  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切实将预留采购份额的措施落到实处,部门预算单位要向中小企业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20%。
 
  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增强透明度
 
  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改造升级济南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完善信息公开功能,创新信息公开方式,实行信息公开模板化;优化信息查询搜索功能,丰富网页内容栏目,畅通网上投诉渠道,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自动化和透明度,为供应商获取信息和社会进行监督创造便利条件。《通知》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提出要求。
 
  保障供应商权益,完善赔偿机制
 
  完善利益损害的赔偿和补偿机制。《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应承担的违约金等民事责任,因采购人原因履约异常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