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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11月起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19-11-07 11:12: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获悉,新疆财政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2019年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新财购 〔2019〕8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要求,新疆财政厅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了《2019年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方案》明确了本次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选择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2018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本次检查针对2018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部分项目进行检查。对集中采购机构或承担集中采购职能的其他机构,各地应一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程序参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程序执行。
 
  自治区财政部门将抽取部分代理地州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对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数量,但抽取比率不少于在本地区从事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15家,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足15家的,应全部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监督检查内容,《方案》则指出,本次检查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突出采购需求管理等改革要求。对照检查依据,对政府采购项目全面进行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
 
  据了解,本次检查从2019年11月开始,2020年2月份结束,共分自行检查(11月1日至11月15日)、书面审查(11月16日至12月15日)、现场检查(12月16日至12月31日)、处理处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和汇总报告(2020年2月16日至2月29日)五个阶段。
 
  以下为《方案》全文
 
2019年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依法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要求,结合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际,现制定2019年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规范开展代理业务,是预防政府采购领域违纪违法行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重要保障。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构建现代化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督导,全面落实各项监督检查工作要求,规范我区政府采购代理市场行为。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本级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制定本级检查工作方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坚持“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其中:检查人员应当由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取采购人代表、集中采购机构代表、社会代理机构代表等人员作为检查组成员。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汇总全区监督检查信息和监督检查报告;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县(市)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汇总分析本地区监督检查情况,每月月底前上报当月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进度。
 
  三、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监督检查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选择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2018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本次检查针对2018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部分项目进行检查。对集中采购机构或承担集中采购职能的其他机构,各地应一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程序参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程序执行。
 
  自治区财政部门将抽取部分代理地州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对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数量,但抽取比率不少于在本地区从事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15家,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足15家的,应全部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本次检查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突出采购需求管理等改革要求。对照检查依据,对政府采购项目全面进行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
 
  四、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从2019年11月开始,2020年2月份结束,共分自行检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处理处罚和汇总报告五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自行检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级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8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对下属县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数量进行统筹分解,并于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拟检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上报自治区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书面审查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各级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另发)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统一报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汇总全区处理处罚综合信息。
 
  汇总报告阶段(2020年2月16日至2月29日):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2月25日前,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报自治区财政部门,2月29日前,自治区财政部门汇总形成全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报财政部。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检查纪律。检查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对象提供的礼品、有价证券、现金等,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娱乐等服务。严格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二)加强监督指导。本次检查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组织,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三)规范检查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指标体系》开展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和依据不得超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要求,确保检查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杜绝随意扩大检查内容和检查依据。
 
  (四)信息全面公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及时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全面公开相关信息,涉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新疆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一并公布。
 
  (五)规范档案管理。在检查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指标体系》、《检查工作底稿》、行政处罚相关资料及证据依据全部归档,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档案,并妥善保管。
 
  附: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8.《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
  9.《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10.《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11.《关于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5〕8号);
  1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13.《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
  14.《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1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17.《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18.《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19.《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20.《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2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
  2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
  25.《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
  26.《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
  27.《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
  2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30.《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3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4.《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
  35.《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
  36.《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
  37.《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
  38.《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
  39.《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财办库〔2015〕352号);
  40.《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
  41.《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
  42.《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
  43.《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
  44.《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
  45.其他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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