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责令改正:未告知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果及评审得分和排序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19-10-31 09:38: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最新发布的6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五十八号至第九百六十三号)中,有三则投诉均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为无效投诉事项,被驳回了。另外三则信息公告涉及的问题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二是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资格审查结果及评审得分和排序;三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在第九百六十一号公告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因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第九百六十三号公告中,供应商因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罚款1959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业界专家表示,上述两个问题,在之前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已经多次出现,有关各方应当高度关注,避免一再被处理。
第九百六十二号公告是对举报作出的处理,对于举报人反映的“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玉林公司的资格审查结果及评审得分和排序”的问题,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未依法告知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及评审得分和排序”的问题,在以往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鲜有出现。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要不要公布、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要不要公布的问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不止一次提出,在易采通APP“问答”频道,也有从业人员多次问到。这说明很多人对这个问题都有困惑。而这个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是有明确规定的,该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由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避免因为对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熟悉而不知道怎么操作或是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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