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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告知资格审查结果 看财政部如何处罚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19-10-30 14:38: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10月30日发布6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五十八号——第九百六十三号),其中包括投诉案处理决定公告4则、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1则、行政处罚决定公告1则。
 
  本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梳理如下:
 
  1、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资格审查结果及评审得分和排序;
  3、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另外,本次发布的6则信息公告中有3则投诉事项都因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这需要引起供应商注意。
 
  第九百六十一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及组成不合法。投诉事项2、3、4为:本项目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2、3、4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九百六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举报人反映:1.代理机构未书面答复泰州市玉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玉林公司)在法定质疑期内提交的书面质疑,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2.代理机构未答复玉林公司在开标现场对中标人资格提出的质疑。3.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玉林公司的资格审查结果及评审得分和排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经调查,财政部认定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代理机构未依法答复质疑和异议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资格审查结果及评审得分和排序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第九百六十三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财政部在依法对“2019中央民族大学新校区智慧校园建设项目(一期)-信息设施系统建设-视音频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北京弘图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北京弘图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959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公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九百五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9年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国产)采购项目(01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9GK-A0000-D04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福建瑞祥康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后山村宅山36号5#厂房第3层A区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称海关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6号
  相关供应商:安徽海鸿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海鸿医疗)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中环国际广场110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海鸿医疗的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涉嫌虚假响应招标文件。投诉事项2-6为:海鸿医疗的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五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装备购置项目(第一包)”(项目编号:0733-19130212/1,以下称本项目)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泰州市玉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南路319号
  被投诉人1: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8号
  被投诉人2: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2号楼A栋8层801、802、803室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盾高科特种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盾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20号A-1001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5为:中盾公司于开标当日变更营业执照,不满足招标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2019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六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装备购置项目(第一包)”(项目编号:0733-19130212/1,以下称本项目)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江苏亦文农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泰州医药高新区科创路15号
  被投诉人1: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8号
  被投诉人2: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2号楼A栋8层801、802、803室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盾高科特种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盾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20号A-1001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3为:中盾公司于开标当日变更营业执照,不满足招标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六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
  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1.5T磁共振等医疗科研设备采购项目(第E、F、G、H、I、J、K、L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YHA2019-095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山东维森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1号创展中心221室
  被投诉人1: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3号楼18层
  被投诉人2: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107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及组成不合法。投诉事项2、3、4为:本项目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4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六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装备购置项目(第一包)”(项目编号:0733-19130212/1)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8号
  当事人2: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2号楼A栋8层801、802、803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代理机构未书面答复泰州市玉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玉林公司)在法定质疑期内提交的书面质疑,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2.代理机构未答复玉林公司在开标现场对中标人资格提出的质疑。3.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玉林公司的资格审查结果及评审得分和排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代理机构未依法答复质疑和异议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资格审查结果及评审得分和排序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2019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六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弘图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弘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9号1号楼3层301-320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2019中央民族大学新校区智慧校园建设项目(一期)-信息设施系统建设-视音频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北京弘图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弘图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959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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