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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十大问题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19-10-22 10:14:4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三亚市人民政府网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三亚市财政局日前向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下发了《三亚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三财〔2019〕101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各单位、各区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并列举了十项需要重点清理和纠正问题。
 
  一是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是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网上商城、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是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是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是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是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是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是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是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是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通知》要求各单位、各区要抓紧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有关清理结果要于2019年10月15日前报送三亚市财政局(无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也要回文),以便该财政局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通知》还强调要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工作,包括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等。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三亚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三财〔2019〕1017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现就促进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单位、各区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网上商城、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其中,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会计审计、规划编制、资产评估、法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等因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应按如下原则进行清理和把握:
 
1.关于现有入围方式的清理问题。对已经采取入围方式确定多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项目,暂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入围过程中已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的采购项目,可暂按原约定执行,但需补充明确二次选择规则。对于入围过程中仅确定供应商资格、没有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的采购项目,应坚决予以清理。
 
2.关于今后此类项目的采购执行。原则上均应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可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各单位、各区要抓紧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有关清理结果要于2019年10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无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也要回文),以便我局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财政局
2019年9月5日
 
(联系人:潘妍;电话:8886994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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