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多举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19-10-12 17:06:05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一是取消规模条件限制。合肥市公共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等,在招标时取消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限制,确保民营企业能平等参与招标采购。
二是取消200万以下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进一步降低民营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投标成本,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履约保证金可采取保函等形式收取,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出台《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和《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梳理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共计83项禁止设置条款,防止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防止交易文件“量身定做”。
五是依法依规实现“首台套”扶持政策落实。通过现行政府采购政策,对于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内首台(套)产品,有效期内可采用非招标政府采购方式。
六是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折扣。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七是优化服务类项目采购合同管理。对采购需要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采购文件已明确、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可一次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一年一签,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后,分年度续签采购合同(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八是推行“政采贷”业务。搭建银企合作平台,推进产业与金融的深度合作,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实现双方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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