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 要求采购人收到验收申请后十日内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河南省开封市财政局了解到,该局近期印发的《开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政府采购项目的结算及资料管理、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依法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我们印发《通知》是为了让采购人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和结果管理。”开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在加强需求管理方面,《通知》明确,采购人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应当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指标必须量化;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或专家的意见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明确了采购需求应包括的七项内容。
在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方面,《通知》明确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及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例如,签订采购合同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除必须对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外,还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履约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清单、保修服务条款、付款时间和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将这些约定内容事项所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充分体现。
在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方面,《通知》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使用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负责组织完成。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或者采购人不具备验收能力的项目,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等第三方组织验收工作。并明确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及自行组织验收工作的程序与要求等七方面的内容。
在政府采购项目的结算及资料整理方面,《通知》要求,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申请拨款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供验收报告和合同等材料等。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规定,一是严格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二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社会监督。
“为了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履约验收方面,我们提出了强制性要求。比如,供应商履约完毕,采购人接到供应商提出的书面验收申请后,除不可抗力外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否则,视同验收合格。之所以这样要求,是为了防止不是采购人意向单位中的标,采购人就不给供应商验收,一直压着对方的钱,甚至有时候压一两年。另外,在履约验收中,我们也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开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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