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四则信息公告 两个老问题仍需注意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19-10-08 17:42: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10月8日发布4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四十六号——第九百四十九号),其中包括投诉案处理决定公告3则,行政处罚决定公告1则。
本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梳理如下:
1、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2、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第九百四十六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3为: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指向特定产品,构成对供应商实施差别歧视待遇。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财政部责令海关采购中心废标,并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业界专家提醒, “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是有非常明确的解释的,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如招标文件在评标标准中规定,国际知名品牌4-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国内一般品牌1-2分。这样的规定就违反了上述要求,一是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国内一般不是品牌的量化指标,没有评判的标准;二是虽然每一个分值设置量化到了5-8分、3-4分、1-2分的区间,但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并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由此可见,本条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第九百四十九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财政部在依法对“中南民族大学交换机设备与无线网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英福聚祥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英福聚祥作出罚款10437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公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四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9年微生物鉴定仪等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9GK-A0000-D09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潜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杨家庄村南9号北京赢海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楼204室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称海关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3为: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指向特定产品,构成对供应商实施差别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海关采购中心废标。
责令海关采购中心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四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外国语大学录音棚系统升级改造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90293)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视通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净土寺32号东区8号楼5层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北京世纪实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世纪实拓)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常青园南路通达公司9号院二层西区
当事人:北京外国语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4为:世纪实拓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应当扣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4成立,本项目中标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2019年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四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京津)会议室大型显示屏及音视频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90424)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众和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B座6层B711-1
被投诉人:北京海关机关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机场东路1号
当事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人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应当通过符合性审查。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四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武汉英福聚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英福聚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英福聚祥)
地址:洪山区书城路文治街维佳创意大厦西区六楼637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南民族大学交换机设备与无线网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英福聚祥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英福聚祥作出罚款10437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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