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崇义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
作者:钟志君 发布于:2019-09-23 17:33: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一是供应商资格条件禁止设置12项内容。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规模条件。4、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5、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6、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或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入围目录名单等作为资格条件。7、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8、设定的资格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9、规定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内的各标段(包)不得兼投。10、没有法律依据,强制要求在本地设有分支机构并作为资格条件。11、没有参加现场踏勘则取消投标(竞标、磋商、报价)资格。12、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是采购需求禁止设置19项内容。1、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的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原产地以及供应商独有的技术规格,具有“知名”、“一线”、“国际”、“著名”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2、要求提供指定某一检测机构、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要求出具权威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文件等模糊表述。3、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如: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授权;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代理协议、原厂授权等);特殊商品(如需延长质保期的)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4、售后服务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或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5、收取履约(质量)保证金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6、设定最低限价。7、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拒绝接受国产产品投标。8、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前对产品进行测试、演示或试用。9、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相关材料。10、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安排考察或者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11、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实质性要求(如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设定苛刻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等)。12、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样品评审因素未量化、表述模糊、没有细化评审细则。13、对货物的非核心要素提出苛刻要求,如对非定制家具的拉手尺寸、外形等提出特定要求;限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非核心功能、部件必须在特定位置。14、能够明确采购需求还组织现场踏勘。15、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16、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17、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形外要求提供样品。18、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需求中出现“免费”等要求。19、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止设置13项内容。1、将供应商资格条件或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2、评标过程中,去掉报价中的最低报价和最高报价。3、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4、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除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招标项目外)。5、评审因素的设定与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无关;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6、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市场占有率”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7、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加分条件。8、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9、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10、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11、分值设置与服务质量、服务需求无关,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12、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13、将招标文件未写明和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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