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受理举报 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江西崇义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活动举报处理规定
作者:钟志君 发布于:2019-09-11 15:48: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近日,江西省崇义县财政局收到有关单位关于“某局信息化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某供应商虚假应标”的举报函,举报人并不是此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该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并认定被举报人该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据此,该局认定举报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招。
据悉,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活动举报处理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活动管理监督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该县实际,江西省崇义县财政局制定“崇义县政府采购活动举报处理规定”。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政府采购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通过书面等形式向财政部门举报。一是举报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范围,且在质疑、投诉有效期限内,财政部门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按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等相关规定办理;二是举报事项属于财政部门处理范围,但已质疑、投诉有效期的,财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三是举报事项不属于财政部门处理范围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机关办理,并在转送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四是同一举报事项已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期间已做出投诉处理决定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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