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评审专家聘期内考核不通过不予续聘
作者:整理/李璞 发布于:2019-09-11 15:13: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进一步提高评审专家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切实解决部分专家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的不公正问题,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与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严格评审专家选聘入库审核,把好专家入口关。对提供虚假信息、评审能力不足、规避监管的申请人,应当坚决拒绝其入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不得超出标准索要高额报酬;不得要求报销额外费用;更不得以不当利益为要挟,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评审专家年度评审工作中出现不合格评价的,专家库自动对评审专家进行预警,财政部门视情况对其进行约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纳入优秀专家池,优先随机抽取。聘期内出现1次(含)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同时,加强对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和使用。对受到刑事处罚、失信或者因失信被有关部门提起联合惩戒的评审专家,应当及时解聘出库。
通知原文
根据《通知》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严格评审专家选聘入库审核,把好专家入口关。对提供虚假信息、评审能力不足、规避监管的申请人,应当坚决拒绝其入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不得超出标准索要高额报酬;不得要求报销额外费用;更不得以不当利益为要挟,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评审专家年度评审工作中出现不合格评价的,专家库自动对评审专家进行预警,财政部门视情况对其进行约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纳入优秀专家池,优先随机抽取。聘期内出现1次(含)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同时,加强对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和使用。对受到刑事处罚、失信或者因失信被有关部门提起联合惩戒的评审专家,应当及时解聘出库。
通知原文
鲁财采〔2019〕44号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监管与使用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评审专家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切实解决部分专家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的不公正问题,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6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与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管控,严格评审专家选聘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严格评审专家选聘入库审核,把好专家入口关。对提供虚假信息、评审能力不足、规避监管的申请人,应当坚决拒绝其入库,维护评审专家选聘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大资格审查力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二、建立共享机制,扩充评审专家选聘资源
进一步充实我省专家库资源,弥补部分专业专家数量不足的“短板”,逐步探索与周边省(区、市)建立评审专家共享机制。建立省外评审专家分库,根据我省评审专家需求情况,面向全国征集部分高学历、高职称、高信誉的优秀评审专家,进一步增加我省评审专家数量,提升评审专家素质。
三、建立学习制度,提升评审专家素质操守
为切实提高评审专家业务素质,强化对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建立评审专家常态化学习机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开辟评审专家学习栏目,实行评审专家时时学习、每季度检测,切实提高评审水平。未参加学习检测或检测成绩不达标的评审专家,在补充完成学习检测前将被暂停评审抽取。建立评审专家年度培训制度,专家的培训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四、放宽使用权限,强化采购人的主体地位
放宽采购人对评审专家的使用权限,明确采购人主体地位。对符合《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的通知》(鲁财采〔2017〕64号)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且属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要自行选择确定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即可实施,财政部门不再审核。优化专家库系统的选择功能,逐步增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专家抽取时对职称、年龄、地域等条件的选择权,为使用高素质评审专家提供便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构成和比例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中应当包括采购人代表。
五、推进信息公开,完善阳光公正评审机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政府采购有关事项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中标(成交)公告中,应当分别公开每名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各供应商的评分情况,并标明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身份。
六、严格报酬制度,确保各方权责清晰明确
采购人应当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并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将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不得变相向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属于正常履职行为,不得领取报酬。
评审专家不得超出标准索要高额报酬;不得要求报销额外费用;更不得以不当利益为要挟,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以上行为时,应当向评审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应将评审专家解聘出库。
七、履行主体责任,做好评审专家考核评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应当认真履行评价主体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客观反映、量化打分,并对评价结果负责。评价主体逾期未评价,造成专家库抽取功能被锁定的,财政部门自收到解锁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将暂停为其解锁。
评审专家评价以单个项目为基础,采取“主体参与、单项计分、滚动评价、年度考核”方式,单次计算评价量化得分,动态统计近10次评价结果,年度汇总累计评价得分并结合信用记录、不良行为、处理处罚等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八、用好评价结果,实现评审专家优胜劣汰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评审专家评价结果的应用。对评审专家年度评审工作中出现不合格评价的,专家库自动对评审专家进行预警,财政部门视情况对其进行约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纳入优秀专家池,优先随机抽取。聘期内出现1次(含)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同时,加强对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和使用。对受到刑事处罚、失信或者因失信被有关部门提起联合惩戒的评审专家,应当及时解聘出库。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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