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不能闲置 能共享的设备应共享
财政部日前发布的《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79号提案答复的函》(以下简称《答复》),答复了王涌天委员提出的关于健全“双一流”建设引导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方法提案。关于设备采购预算变更由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的问题,财政部在《答复》中表示,为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2018年两院院士大会精神,中央财政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并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起草并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坚持“放管服”结合,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权。
50号文和25号文规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也得到了简化。
财政部在《答复》中介绍,2016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对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其中包含单位年初设备采购预算编制不准确而执行中需要变更采购预算的情况,已将原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无须进行审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从2019年1月1日起,备案事项不再填报主要性能指标、性能等内容。
据了解,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改进和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支持鼓励高校大胆创新,探索科技前沿;将根据各方面意见,充分考虑教育和科研项目的特殊性和支出规律,进一步研究完善预算执行有关规定。
财政部在《答复》中提醒,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和财政收支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财政资金如果执行较差,长期闲置和沉淀,将严重影响资金使用效益和国家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各单位和人员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做好项目实施前期准备,跟踪分析执行情况,及时调剂控制结转,科学合理推动预算执行。
有业界专家表示,这样的提醒太有必要了,支持科技创新,资金支持是非常必要的,但不能让列出来的资金长期闲置,发挥不了应有的效益。同时,在编预算的时候,还应该重点考虑有没有必要购买,可以通过共享来实现的设备就不应该购买,要不然同一个单位同样的设备人手一台,结果绝大部分时间都处于闲置状态,这是十分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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