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规矩怎么立?且看财政部《答复》
作为地方政府促投资和稳增长的重要手段,PPP近年来呈井喷之势。但由于PPP项目前期投入大,运营时间长,利润回收慢,因此,许多社会资本都担心“新官不理旧账”。财政部近日公开的《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517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给不少社会资本吃了“定心丸”。
《答复》是针对陈锦石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PPP立法,规范PPP投资运营的建议》作出的。据了解,为依法规范PPP活动,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部研究起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征求社会公众和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社会团体、社会资本方、中介机构、研究机构等方面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暂行条例(修改稿)》(以下称修改稿)。修改稿对合作项目的决策、实施、监督管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避免“政出多门”发挥政策合力
关于部门文件存在冲突、顶层设计不统一的问题,财政部在《答复》中表示,按照避免“政出多门”、发挥政策合力的原则,修改稿规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工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修改稿明确了可采用PPP模式项目的条件
关于PPP项目泛化异化问题。财政部在《答复》中表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PPP立法经验,修改稿明确规定了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的条件,包括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政府有责任提供,社会公众对项目有长期、稳定的需求,项目的建设、运营由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具体承担等。修改稿还要求,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修改稿规定PPP应遵守四个原则
关于政府主导话语权,损害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公平合作问题。财政部称,修改稿规定,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当遵循平等协商、风险共担、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实施机构与其选定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作项目协议;合作项目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一致。
不得以政府换届为由违约毁约
关于政策随意性大,“新官不理旧账”问题。财政部在《答复》中介绍,修改稿在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应当全面履行合作项目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同时,针对实践中社会资本方普遍担心的“政府随意改变约定”“新官不理旧账”问题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履行合作项目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以及机构、职能调整或者负责人变更等理由违约毁约;合作项目协议中约定的政府付费或者政府提供补助、补偿以及政府分担风险等财政支出事项,应当纳入预算,并及时向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支付资金。修改稿同时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管部门、政府实施机构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
修改稿进一步明确了PPP项目参与各方权责
关于维护公共利益,明确PPP项目参与各方的资格、责任与权利义务关系问题。《答复》称,修改稿规定,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临时接管合作项目;因政府、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严重违约,危害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前终止合作项目协议。同时,修改稿专设“合作项目的决策”“合作项目的实施”两章,对合作项目提出的主体和依据,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拟订、审核和发布,社会资本方的选择,合作项目协议的签订及其内容,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变更和提前终止,项目公司股权的转让,合作项目期限届满后资产的转移等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PPP项目参与各方的资格、责任与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
财政部在《答复》中还介绍,修改稿规定了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可以采取项目融资的方式融资,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对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的失信行为,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分别计入政府失信记录实施惩戒等。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配合司法部进一步对修改稿进行完善,继续推进PPP立法工作。
有社会资本看到《答复》后表示,避免“政出多门”、杜绝“新官不理旧账”、要求金融机构支持等都是极好的规定,期待相关法律尽快出台。
以下为《答复》全文
以下为《答复》全文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517号建议的答复
陈锦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PPP立法,规范PPP投资运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依法规范PPP活动,司法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和我部研究起草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征求社会公众和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社会团体、社会资本方、中介机构、研究机构等方面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司法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和我部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暂行条例(修改稿)》(以下称修改稿)。
修改稿对合作项目的决策、实施、监督管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您在《关于加快PPP立法,规范PPP投资运营的建议》中所关心的问题和所提的建议,大部分在修改稿中已进行了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关于部门文件存在冲突、顶层设计不统一的问题。按照避免“政出多门”、发挥政策合力的原则,修改稿规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工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关于PPP项目泛化异化问题。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PPP立法经验,修改稿明确规定了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的条件,包括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政府有责任提供,社会公众对项目有长期、稳定的需求,项目的建设、运营由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具体承担等。修改稿还要求,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关于政府主导话语权,损害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公平合作问题。修改稿规定,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当遵循平等协商、风险共担、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实施机构与其选定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作项目协议;合作项目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一致。
关于政策随意性大,“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修改稿在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应当全面履行合作项目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同时,针对实践中社会资本方普遍担心的“政府随意改变约定”“新官不理旧账”问题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履行合作项目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以及机构、职能调整或者负责人变更等理由违约毁约;合作项目协议中约定的政府付费或者政府提供补助、补偿以及政府分担风险等财政支出事项,应当纳入预算,并及时向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支付资金。修改稿同时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管部门、政府实施机构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
关于维护公共利益,明确PPP项目参与各方的资格、责任与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修改稿规定,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临时接管合作项目;因政府、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严重违约,危害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前终止合作项目协议。同时,修改稿专设“合作项目的决策”“合作项目的实施”两章,对合作项目提出的主体和依据,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拟订、审核和发布,社会资本方的选择,合作项目协议的签订及其内容,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变更和提前终止,项目公司股权的转让,合作项目期限届满后资产的转移等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PPP项目参与各方的资格、责任与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
关于对PPP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融资、政府信用等做出全面规制问题。修改稿规定,主管部门拟订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必要性、合理性组织开展评估;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可以采取项目融资的方式融资,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对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的失信行为,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分别计入政府失信记录实施惩戒。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司法部进一步对修改稿进行完善,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继续推进PPP立法工作。在此过程中,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认真吸纳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如全国人大有关机构牵头制定PPP法律,我们也将积极配合司法部做好有关工作衔接,并一如既往的支持和推进立法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条法司 010-68551379
财政部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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