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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各部门9月30日前填报妨碍公平竞争清理工作情况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19-09-03 11:36: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湖北省政府采购网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湖北省财政厅日前下发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函〔2019〕28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单位应按照财库〔2019〕38号文件要求,对应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逐条对照清理和纠正。对发现的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对单位内部制度规定,于9月30日前修订或废止;对已经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法予以处理;对尚未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及时纠正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通知》还强调,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后台管理系统中新增“湖北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填报专栏,供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填报清理情况。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的清理工作情况报市州财政局。请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9年9月30日前登陆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后台管理系统填报清理情况,2019年10月10日前将书面清理工作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寄送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清理工作报告要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发现的问题、清理和纠正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并对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出意见建议。
 
  以下为《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财函〔2019〕286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现将我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清理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清理工作落实到位。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开展清理工作,统计、报送、公开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清理结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本地区预算单位开展清理工作,统计、报送、公开本地区清理结果。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清理工作,报送、公开本单位清理结果。
 
二、清理与纠正方式
 
各单位应按照财库〔2019〕38号文件要求,对应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逐条对照清理和纠正。对发现的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对单位内部制度规定,于9月30日前修订或废止;对已经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法予以处理;对尚未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及时纠正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三、清理结果报送
 
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后台管理系统中新增“湖北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填报专栏,供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填报清理情况。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的清理工作情况报市州财政局。请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9年9月30日前登陆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后台管理系统填报清理情况,2019年10月10日前将书面清理工作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寄送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清理工作报告要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发现的问题、清理和纠正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并对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出意见建议。
 
四、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政府采购供应商、评审专家、社会公众参与清理工作,监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公开的清理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可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收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要重点核查。
 
联系电话:027-67818851(省直单位)
027-67818980(财政部门)
027-6781873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湖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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