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9则信息公告 五个问题应警惕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19-09-02 17:32: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9月2日发布9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二十六号~第九百三十四号)。其中包括举报处理决定公告1则、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1则、投诉案处理决定公告4则以及行政处罚决定公告3则。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将公告中提到问题进行汇总,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5个方面:
1、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3、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4、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5、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未按规定对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未按规定组织评标。
经梳理,第九百二十六号、第九百二十九号、第九百三十号、第九百三十三号、第九百三十四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分别对供应商做出了项目中标无效、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
第九百二十七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项目存在招标公告均未公布对应的采购需求和简要技术要求、部分“项目联系人”不是代理机构本单位工作人员等问题。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九百二十八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第九百三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财政部在依法对采购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未按规定对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未按规定组织评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下面附财政部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二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望京校区平安校园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90182)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长于大街11号
当事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3:北京中创万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创万联)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18号楼2层203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中创万联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中创万联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2019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二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超高档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24-1901S19N1548)、“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1.5T核磁共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24-1901S19N1653)、“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科研数据中心综合管理平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24-1900S25N2498)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16-18楼
当事人2: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8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上述项目存在招标公告均未公布对应的采购需求和简要技术要求、部分“项目联系人”不是代理机构本单位工作人员等问题。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二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印刷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FG219013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人民日报印刷厂、中闻印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闻集团西安印务有限公司、中闻集团山东印务有限公司、中闻集团青岛印务有限公司、中闻集团南京印务有限公司、中闻集团福州印务有限公司、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报业印务分公司、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印务公司、贵州日报报业集团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印务分公司、江西邮政印务中心、山西日报传媒(集团)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龙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12层B单元1515、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6198号、济南市经十东路31588号、青岛市李沧区合川路56号、南京市栖霞区幕府东路339号、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33号、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黄金镇湖南报业文化城印务中心0816764栋-101、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工业园区三色路288号、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外环东路360号、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330号、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康寿街19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2号二层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工人日报社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甲61号
当事人: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工人日报社不能使用工人日报社印刷厂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证书参与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2019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二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南民族大学交换机设备与无线网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90066)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湖北皓天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洪山区南李路27号圣爱米伦科研部分第A幢2单元11层1号房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武汉英福聚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英福聚祥)
地址:洪山区书城路文治街维佳创意大厦西区六楼637
当事人:中南民族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708号、82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英福聚祥所投无线网络设备的制造商不具备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中标无效,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2019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三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南民族大学交换机设备与无线网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90066)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武汉希嘉万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村万科锦程三期第1号楼幢16层办公1号房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武汉英福聚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英福聚祥)
地址:洪山区书城路文治街维佳创意大厦西区六楼637
当事人:中南民族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708号、82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7.英福聚祥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8.英福聚祥所投IT管理系统产品不具备IPv6ready认证证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8成立,本项目中标无效,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鉴于英福聚祥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中标无效,不再对投诉事项1-7涉及的英福聚祥所投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是否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进行审查。
2019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三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室多媒体改造和信息化建设项目—智慧教室建设项目(第3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873-1901HW2L015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6号楼8层801室
被投诉人: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北一巷一号304室
相关供应商1: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世纪超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
相关供应商2:石家庄百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百现信息)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48号风尚宜都二区2楼众创空间工位045号
相关供应商3:江苏领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领时教育)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7号7幢7楼
当事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世纪超星与投标供应商百现信息、领时教育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涉嫌串通投标。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三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华西路19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2019年北戴河海域生态综合浮标、岸基河口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及浮标传感器更新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未按规定对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未按规定组织评标。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三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秦皇岛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秦皇岛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昊月街9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森林消防局装备购置项目(第1包:橡皮艇)”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秦皇岛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秦皇岛耀华玻璃钢股份公司作出罚款9143.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三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开元创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开元创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二街25号20号楼B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森林消防局装备购置项目(第1包:橡皮艇)”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开元创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开元创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9687.65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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