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信息公告 八家供应商因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处罚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19-08-29 10:11: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8月28日发布16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一十号~第九百二十五号)。其中包括投诉案处理决定公告8则、行政处罚决定公告7则、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1则。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将公告中提到问题进行汇总,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6个方面:
1、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3、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4、采购人违规变更中标结果;
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规范;
6、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经梳理,第九百一十一号、第九百一十二号、第九百一十三号、第九百一十四号、第九百一十五号、第九百一十六号、第九百二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均显示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分别对供应商做出了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另外,第九百一十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投诉相关供应商不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认证证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依法调查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第九百一十九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财政部依法调查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责令海关采购中心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九百二十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采购人反映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其他公司设备图片及发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依法调查后认定供应商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尚未构成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该供应商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第九百二十三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财政部依法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同时责令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质疑答复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责令采购人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规变更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九百二十四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财政部依法调查根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存在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九百二十五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财政部本机关依法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下面附财政部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一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19中央民族大学新校区智慧校园建设项目(一期)-信息设施系统建设-视音频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9023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北里26号院18幢301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中央民族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弘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弘图)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9号1号楼3层301-320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3.北京弘图不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认证证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4-25.北京弘图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2、3成立。
对投诉事项4-25不再进行审查。
2019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一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佑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佑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市中国医药城药城大道北侧、海陵南路西侧锦绣华城1幢1单元128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森林消防局装备购置项目(第2包:钢筋速断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江苏佑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江苏佑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江苏佑安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19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一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天津甲午高远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甲午高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8-75(集中办公区)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森林消防局装备购置项目(第2包:钢筋速断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天津甲午高远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天津甲午高远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064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一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中创海川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中创海川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89号1层F191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森林消防局装备购置项目(第2包:钢筋速断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北京中创海川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中创海川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29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一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南平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南平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万翔公司)
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溪路121号10幢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发行库、营业用房1(会议室、电教室、机房等)维修改造工程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700]NPGGZY[GK]2018027-1)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万翔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万翔公司的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万翔公司作出罚款12086.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一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南平世纪金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南平世纪金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秋公司)
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文体路338号武夷香榭小区A1楼8#店面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发行库、营业用房1(会议室、电教室、机房等)维修改造工程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700]NPGGZY[GK]2018027-1)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金秋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金秋公司的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金秋公司作出罚款1214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一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南平市迅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南平市迅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迅飞公司)
地址:福建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123号(恒达商贸中心)B幢5层502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发行库、营业用房1(会议室、电教室、机房等)维修改造工程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700]NPGGZY[GK]2018027-1)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迅飞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迅飞公司的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迅飞公司作出罚款12181.5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一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西南财经大学校园云计算基础设施建设分布式存储子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9026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西南财经大学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55号
相关供应商:成都市创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成都创航)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一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成都创航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指标要求,涉嫌虚假应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一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华中农业大学一批虚拟仿真采购项目(第2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XTC-CZ-C-1913054)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武汉全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武昌区友谊大道371号(V+城市合伙人大厦)二楼黑马加速器2-04号
被投诉人1:华中农业大学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
被投诉人2: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幢二层A202号
当事人:武汉硕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硕视科技)
地址:洪山区珞南街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1栋4层4号(微多商务秘书138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硕视科技不满足磋商文件关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资格要求。2.硕视科技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3.硕视科技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社保信息涉嫌虚假。4.硕视科技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4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2019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一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9年海关信息化建设所需设备批量采购项目(第一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9GK-A0000-D03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波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1号1号楼六层628-629室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称海关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相关证书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海关采购中心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二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检察官学院家具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2190434)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国家检察官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11号
当事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3:北京华谛盟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谛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
二、基本情况
采购人反映:1.华谛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其他公司设备图片及发票,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生产设备水平”的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华谛公司不是小型企业,不应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问题1,华谛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尚未构成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问题2缺乏依据。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华谛公司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2019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二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厦门大学翔安校区二期学生公寓智慧用电和电器火灾预防管理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2019-SH15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厦门市物联网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港路29号海沧国际物流大厦2楼201室之一F0015
被投诉人:厦门市务实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128号11A室
相关供应商: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称联通集成)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号
当事人:厦门大学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联通集成的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二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重庆盾之王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盾之王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迎宾大道189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森林消防局装备购置项目(第2包:钢筋速断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庆盾之王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重庆盾之王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35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二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互联网资源检索平台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01-18412007001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易通远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25号楼11层1201内1210室
被投诉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被投诉人2: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园区)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在相关供应商质疑后,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要求其提供原件进行核实,但未告知其质疑内容及质疑答复内容。2.本项目改变中标结果缺乏依据。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
鉴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质疑答复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责令采购人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规变更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二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东南大学九龙湖校区游泳馆泳池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19-041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江苏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31-1号3楼
被投诉人:东南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新街口街道四牌楼2号
当事人: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6幢14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按照货物采购清单中的品牌报价,指定特定品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3.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具有‘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存在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二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
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保安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FG219027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京诚京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中区22号楼2层201室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以下称保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23号楼310室
当事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保总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认定为无效投标。2.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素质结构表”未写明保安员证是“公安机关核发”为由,扣除3分不合理。3.保总公司提供的保安队长谢藤萝连续3年以上博物馆任职经历证明材料涉嫌虚假,应扣除6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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