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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明确五个事项 规范省直单位政采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19-08-21 09:20: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针对政府采购仍有少数采购单位在执行集中采购、工程维修招标、选择采购方式、信息公开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近日,江西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五方面的事项。
 
  一是集中采购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省直各预算单位要强化集中采购意识,按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要求,“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到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执行,不得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等其他组织形式规避集中采购。
 
  二是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省直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五条的规定,预算金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含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修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项目,按工程招标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得采取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规避工程招标。
 
  三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符合规定。省直各预算单位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要求,且必须经过单位“三重一大”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对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项目,不得违规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四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省直各预算单位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要求,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是采购项目应该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告。省直各预算单位应该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要求,将采购项目信息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对于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信息,除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以外,还必须同时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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