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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重点清理九类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19-08-19 15:20: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广州市人民政府网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广州市财政局日前下发了《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穗财采[2019]22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并列出了九类将重点清理和纠正的妨碍公平竞争九类规定和做法。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条件、经营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九)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另外,《通知》还就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以及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等方面分别作出了细化规定。
 
以下为《通知》全文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穗财采〔2019〕226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构建我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就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禁止政府采购领域出现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条件、经营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九)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二、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一)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三)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取消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四)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五)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三、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一)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
 
  (二)推进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包括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为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涉密信息除外)。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四、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进一步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鼓励有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现电子开标、电子评审。进一步推进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积极推进我市集中采购订单融资,促进承担集中采购项目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并逐步扩大覆盖面、精简手续,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
 
  (一)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的部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诉处理流程和投诉书范本等信息和材料,并探索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二)提高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处理效率。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和处理,从受理、调查、审查、决定等环节提高质效,精简办案时限。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案情简单且不涉及调查取证、无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各区财政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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