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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出台网上商城供应商征集考核规程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19-08-10 09:03:36 来源: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近年来,河北省财政厅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工作,2017年6月,制定下发了《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上商城商品和价格管理、电商供应商的准入条件和规则、监督管理等内容。2017年7月15日—8月15日,征集了第一批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入驻电商;2017年11月15日,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在省本级正式上线;为进一步扩大入驻电商参与度,提高网上商城采购竞争性,2018年6月1日—6月15日,河北省征集了第二批71家入驻电商。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征集准入和考核淘汰管理规程》,对全省网上商城供应商的征集准入规程、准入条件、信用条件、考核淘汰规程等作出细化规范。其中规定,入驻供应商应符合相关信用条件,若在网上商城经营期间发生失信行为记录,将被取消资格。
 
  据介绍,2019年起,本着“宽进严管”的管理思路,将每年面向全国公开征集两批次供应商,并定期进行考核淘汰。每年第一批网上商城入驻供应商征集审核期为1月1日—5月31日,统一上线日为6月30日;第二批征集审核期为7月1日—11月30日,统一上线日为12月31日。所谓征集审核,是潜在入驻供应商按照征集要求向省采购办提交相关资料并通过审核,与网上商城平台进行调试对接;统一上线运行则是向通过审核且完成与网上商城平台调试对接的供应商开放运营权限。
 
  据介绍,河北省网上商城入驻供应商应满足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具有自主电商平台(须为面向社会消费的专业销售平台,非公司门户网站),且具有有效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或第二类电信增值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等条件。此外,特别强调供应商信用条件,即在“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河北)”网站中近三年内未被列入“行政处罚”“重点关注名单”或者“黑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近三年内未被列入“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中近三年内不得有失信记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管理系统”中近三年内不得有失信记录,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诚信建设”中近三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不得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若入驻供应商在网上商城经营期间发生上述失信行为记录,将被取消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
 
  对于运行满两个考核周期的网上商城入驻供应商,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考核规程》的基础上,结合网上商城供应商3家以上报价竞争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网上商城供应商考核的具体标准及计分公式。考核采取百分制,其中综合评价考核20分,工作配合度15分,维护管理考核15分,销售业绩考核30分,投诉情况考核10分,订单发货10分。其中,综合评价是指采购人对所购商品的质量、物流、服务等内容进行的评价;工作配合度是指网上商城上架商品是否覆盖《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的60%以上(只销售自主生产产品的生产商除外),是否积极配合3家以上报价工作;维护管理是指对供应商网上商城所有上架商品价格维护情况及上架商品数量进行考核;销售业绩是指供应商在考核周期内订单总数和成交总金额,分别按两项业绩的排名情况进行考核。
 
  在上述考核总计分情况下,河北省还特别明确了扣分的特殊情形。如,供应商存在推送商品应为非供应商自营商品、无正当理由推迟供货、未按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提供货物和服务、上架商品无货可供、商品成交金额超过同期官网价格等五种情形之一并被查实的,责令供应商限期整改,每次扣考核分10分;存在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拒不履行合同、一年内三次质疑举报其他供应商且查无实证等三种行为之一的,暂停供应商资格三个月,每次扣考核分30分;存在提供给网上商城的商品非原厂原装、全新正品或有严重质量问题,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记录名单或三年内因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不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以及被查实的其他投诉、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即刻取消资格。
 
  网上商城入驻供应商每年根据考核成绩淘汰两次,分别为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之前。考核每半年为一个周期,对于连续两次考核平均成绩85分及以上的供应商给予通报表扬;对于连续两次考核平均成绩55-59分的供应商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连续两次考核平均成绩54分及以下的供应商原则上予以淘汰,1年内不得再次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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